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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安监管应急〔2015〕1号)
2021-03-04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安监管应急〔2015〕1号)

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和《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要求,我市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经过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预案质量和预案备案数量不高等问题。为有效解决应急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应急预案“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功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认真梳理当前已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3年到期的预案或未正式发文的预案,要尽快编制修订出台。预案编制要在充分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突出应急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严格应急预案评审。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评审环节的管理,派人参加预案评审,严格评审程序,避免应急预案评审流于形式。备案时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形式审查时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报备材料及“宁波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的齐全性;

    (二)评审专家的数量及资格符合性;

    (三)书面及网络报备表单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评审结论的明确性以及书面材料签(章)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满3年的,要督促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修订预案,办理备案手续。

    (二)加强对中型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并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将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必备条件。

    (三)督促冶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要审查并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物资、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宁波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保持应急管理基础信息的完整性。

    四、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三场所两企业”为重点的应急演练。要切实做好演练结束后的评估总结工作,根据演练实践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档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突击检查,实地检验部门、企业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政企预案联动的实际效果。

    五、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并将应急预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等有关应急预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各地在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何洁,联系电话:89183212。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