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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甬应急〔2020〕9号)
2021-03-15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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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应急〔2020〕9号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依托第三方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或者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专人专班,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或者专家安全检查)。

二、积极推动,执法跟进。各地要积极推动安全评价工作,2020年6月底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要全部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或者专家安全检查);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要依法行政处罚。

三、督促整改,落实闭环。各地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或者专家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确认整改闭环。对不重视、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docx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