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浙江中一寰球安全评价数据库管理系统
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浙安委〔2020〕10号)
2020-07-27

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PDF文档下载

 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PDF文档下载

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PDF文档下载

 

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3个专题、10个专项实施方案。

一、目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坚持“为发展聚力、为企业赋能、为小康增色、为治理提效”的安全生产工作导向,立足三年有重大突破的总体要求,聚焦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紧盯危险化学品、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消防、道路交通、交通运输、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领域,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遏重大、减总量、降较大、固本质、强智控、提素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浙江“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总体目标

事故控制方面,遏重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总量:力争提前、确保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全国排名退出“前10位”;降较大: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确保在2022年底前实现较大事故全国排名退出“前20位”。

能力提升方面,固本质:通过三年努力,到2022年底全省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在规划引领、标准规范、科技兴安、源头治理等方面实现100%覆盖,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强智控:到2020年9月底基本完成“一库一网一平台”、“一图一端一指数”等精密智控体系建设,2022年底全面实现企业、工业园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数字化赋能,立体化监测、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提素养:2020年完成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安全培训100万人以上,到2022年底全省安全培训不少于300万人,建成安全体验馆1000家、消防体验点1400个以上,全民安全素养明显提升。

(三)分项指标

道路运输领域事故死亡人数2020年同比2019年下降20%以上,力争提前、确保到2022年底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全国排名退出“前10位”工矿企业领域2022年事故总量下降50%以上。危险化学品领域2022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全国排名下降至“1414”建筑施工领域2022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全国排名下降至“1212”消防火灾领域2020年实现三年翻身仗既定目标,死亡人数比2014年至2016年平均数下降50%;2021年死亡人数比2020年目标数下降15%,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全国排名下降至“1010”2022年死亡人数比2021年目标数再下降15%,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全国排名下降至“1515”渔业船舶领域2022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30%以上。特种设备领域到2022年万台事故率指标控制在0.23以内。

二、工作体系

(一)重点工作

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系统架构“3+10”工作体系,即“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个专题和“危险化学品”“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消防”“道路交通”“交通运输”“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特种设备”等10个安全专项整治。(各专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1)重点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学习不深不透,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研究解决不够,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二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贯彻不坚决、不及时、不到位;三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关不严、发展粗放,本质安全水平有待提升;四是风险防范工作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工作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五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没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现象突出。

2)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定期举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培训班,各地3年内对所辖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完成1次安全生产集中轮训。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轮训。组织各级干部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举办至少1次专题宣讲;地方主要媒体要在报、网、微、端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2021年底前实现平台100%覆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建成安全体验馆1000家、消防体验点1400个以上。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坚持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2020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完成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分工修订,落实新业态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巡查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安全生产巡查,3年内要实现对市县乡三级和相关部门巡查全覆盖。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突出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针对重点领域分级分类组织企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隐患排查治理,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危险化学品重点使用企业、“三类园区”“三类企业”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全覆盖。五是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保障。适时组织开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规规章修订。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常态化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用法计划。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基础上,运用数字化、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精密智控。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研究制定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六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80%。提升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分级分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轮训并实现综合应急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复训、专业领域业务培训100%覆盖。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到2022年底建设5个以上省级应急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基地、50个以上市县级培训基地;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专题

1)重点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未形成;二是信息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三是过程管控方式落后,智控手段缺失;四是安全监管数字化赋能不够。

2)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是构建“一库一网一平台”,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汇聚安全生产风险目标一个库,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一张网,建立基层安全生产风险快速处置一平台。2020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岗位人员、危险物品、高风险设备设施、高风险场所、重点企业、高风险集聚区、高风险作业等七大风险目标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和试点工作。2022年底前高水平完成各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数字化系统建设,并实现互联互通、高效协同。二是构建“一图一端一指数”,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精密智控能力。形成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一张图,推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终端,建立安全生产动态评估一指数。2020年9月底前,以“一库”“一网”为支撑,制定风险评估模型,统一建立人员、设备、企业、场所、区域等多维风险分级图;拓展“浙政钉”“浙里办”的“掌上办”功能,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数据实时汇聚,开发“安全码+风险图+管控指数”等数字化工具,建立管控指数模型,生成多维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各类管控指数。2021年底前,全面拓展数字化工具应用场景。三是赋能“一企一园一城市”,提升本质安全发展水平。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智能工厂建设。运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各类园区公共安全智能监管体系平台建设,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2021年底,进一步综合集成城市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将杭州打造成全国首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化工园区等高风险功能区数字化场景运用,安全护航世界级石油化工基地建设。2022年,迭代升级数字化平台建设,力争成为全国示范样板。(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林业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1)重点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是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本质安全水平较低,未能落实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三是企业未全面有效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智能化管控水平不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支撑薄弱,员工安全素养不高,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团队缺乏;五是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还不健全。

2)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底前危化、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2020年至2021年重点对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危险化学品重点使用企业、“三类园区”“三类企业”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抽查。二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020年底前各企业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依托科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应用;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0年底前50%高危行业企业完成自评工作,2021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全部完成自评工作,其他规模以上企业50%完成自评工作,2022年底前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完成自评工作。三是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到2020年底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重点领域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力争全覆盖(5万家);2022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覆盖;健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2020年底前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四是提升企业安全软实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2021年底前危化、建设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100%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强化依法持证上岗,到2022年底前实现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全覆盖;强化安全教育培训,2020至2022年每年提升培训企业员工安全技能不少于100万人次,2022年底前省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五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2020 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2020 年底前制定出非煤矿山、建设施工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2021年底每个市扶持不少于5家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2022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园和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本全覆盖;充分发挥安责险功能,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六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强化执法监管,持续加大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全省非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金额占比要达到65%以上;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警示教育,严格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大数据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危险化学品产业规划布局科学性不够,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不均衡;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重点环节管控能力不强;三是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应用面不广;四是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差;五是基层专业监管人员不足、能力不够;六是政府部门监管合力不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提升源头防控能力,科学规划布局,到2022年底,省、市和危化品重点县编制完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到2021年底,设区市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推进园区建设,到2021年底消除高风险化工园区,到2022年底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二是提升全链条监管能力,加强生产储存环节监管,到2022年底完成化工园区外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企业整治提升,完成11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到2022年底实现对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运卸全流程动态监管;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到2020年底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加强废弃环节监管,到2022年底建立完善覆盖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三是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到2020年9月危化品许可企业和重点使用企业建立全员风险辨识、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到2020年底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应用,重大危险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测监控;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危化品许可企业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按规定配置化工相关类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迭代升级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到2021年底实现危化品全链条安全风险100%线上精准智控;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到2022年底重点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处置专业消防救援站标准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推进社会化服务,到2022年底实现危化品许可企业第三方安全服务全覆盖;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到2022年底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置1家开设危化品安全特色专业的大中专职业院校。五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明确监管职责,到2021年底省、市、县三级制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到2022年底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较弱;二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安全技能和防范能力不高;三是高危作业管理不力、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不规范和电气安全隐患相对突出;四是企业厂房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违法租赁现象较多,老旧构筑物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较大,三合一企业未彻底消除;五是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六是矿山开采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总体不高,本质安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七是矿山及其尾矿库设立或者运行不规范;八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风险管控能力不高;九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多,执法偏软偏弱。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全省40万家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开展精准排摸,结合近五年事故数据分析,突出高危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危化品重点使用企业和三类园区”“三类企业等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点领域,分类细化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清单。二是全面开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覆盖(5万家),到2021年底所有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覆盖率达65%、到2022年底基本全覆盖。三是深化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20206月前完成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深化推进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危化品使用专项整治,到2021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管理规范和符合要求的危化品仓库。四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性综合整治,深化小微企业违法建筑违章搭建、村级出租厂房、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整治。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三合一企业消灭战;到2021年底各地挂牌的小微企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到2021年底彻底消除严重影响安全的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到2022年底三非”“两超基本消除。五是全面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20202022年,小微企业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每年不少于100万人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六是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2022年底加工制造类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100%;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切实加强对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重点人员、重点设备设施、高危作业等线上监管。七是深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到2020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覆盖率达40%2021年底覆盖率达70%2022年底100%全覆盖。八是强化矿山源头安全管控。严格落实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制度,严格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九是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到2020年底淘汰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范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推广矿用运输车辆和破碎系统自动化;到2022年底地下矿山开采机械化水平提高20%十是全面推进矿山信息化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三等以上尾矿库及重点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2021年底前所有尾矿库全覆盖。到2021年底完成大中型矿山视频监控、地下矿监测监控、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一是防范化解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20206月底前制定浙江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2021年底前完成全省11家头顶库治理,2022年底前全面落实一库一策方案,确保尾矿库数量减少到45座以下。十二是强化矿山安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2022年底前依法关闭不符合条件矿山30座以上。提升矿山企业风险管控能力。2020年底前矿山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四是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022年底前督促矿山企业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十五是严密管控矿山重大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组织对200米以上高陡边坡和复杂地质条件高陡边坡进行专家会诊,并落实管控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消防车通道、应急逃生通道等“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妨碍消防车通行、延误灭火救援时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大型商业综合体、石化行业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综合应急救援难度大;三是老旧小区、出租房、小微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量大面广,互联网经济发展又催生“新三合一”“酒店式公寓”“分割式租赁厂房”“村建工业小区”等新经济新业态,存在较大火灾风险;四是城乡消防安全基础较弱,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基层消防社会治理力度有所衰减;五是部分行业部门责任有所弱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没有落实落底。不少单位主体责任长期不落实,业主安全意识弱,消防日常管理混乱;六是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智慧消防需深度融入政府大数据建设;七是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偏低,外来务工人员人数众多且大多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深化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治理,2020年底前未完成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2021年底前完成老旧小区实行生命通道“一区一策”治理、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2022年底前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二是实施四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实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达70%以上,2022年底前实现达标率达100%;2021年底前完成地下轨道交通微型站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型化工园区或产业密集区重型事故处置编队组建。三是实施突出火灾风险个性化整治,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老旧场所、小微企业和园区、出租房(民房)、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四是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2022年市、县、重点镇100%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编修,2020年实现乡镇消防力量全覆盖,全省确定100个重点乡镇(街道),逐一帮助分析火灾形势,督促落实治理“处方”和整改措施。五是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标杆示范,2022年底前完成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百优”建设和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电力系统和电气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教育、民政等其他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隐患集中整治。六是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建设推广各类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七是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2020年完成40万家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万,2022年底实现小微企业全覆盖培训;2022年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四级消防科普教育场馆体系,建成1400个以上消防体验点。(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落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司法厅、省民宗委、省大数据局、省文物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总量较大,车辆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二是“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外省籍车辆输入性交通事故多发,部分地区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四是穿村穿镇公路、公路平交口和路侧开口等交通事故多发,长隧道事故隐患风险大;五是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基础薄弱,变型拖拉机等低、慢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进一步健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巩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机制,每年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实行省、市、县三级挂牌治理,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率100%。2020年底前将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纳入政府整体应急框架内,2021年底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安全源头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提升客车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公交车全部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并实现“两客一危”车辆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备。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2022年底前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全部淘汰卧铺客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三是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021年底前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成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四是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提升“两客一危”车辆运输过程数字化监管水平。每年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评估,对问题突出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旅客行包安检率、车辆出站门检率、车辆出站安全带提醒率做到三个100%。五是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强化旅游客运、长途客运、农村客运、货车超限超载、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工程运输车、校车、变型拖拉机等八类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2020年底前逐一排查评估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情况,对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退出市场。2020年底前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前电子抓拍设备安装,落实超限运输全天候管理。深化与长三角治超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基础信息、处罚信息自动推送、共享工作。2021年底前彻底淘汰非专用校车和变型拖拉机,实现农村客车联网联控。六是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新一轮“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暨“减量控大”三年整治行动,保持严查严管态势,重点打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管控力度,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全省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率达到90%以上。强化卡口系统等科技设施设备建设和应用,严防外省籍车辆输入性事故,强化隧道等重点路段通行秩序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2020年底前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率、入网率和上线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七是深化实施道路安全防护提升工程,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2021年底前实现国省道2.5米、农村公路4米以上落差路段安防设施全覆盖。2022年前完成现有普通国省道公路平交口和路侧开口治理提升,其中对3年内发生过亡人交通事故的普通国省道公路路侧开口和平交口,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估,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提升。全面排查2019年发生过亡人交通事故的道路穿村穿镇路段,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估,力争在1年内完成整治提升。(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和省交通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城市轨道和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存在失控漏管现象,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不到位;二是未深刻汲取近年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对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以案示警、整改落实不严不实;三是对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不全面,对“灰犀牛”风险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四是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实名收寄不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无证经营”、非法采运砂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力度不足,没有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五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安全监管合力不足;六是基础支撑保障能力不足,监管力量和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2021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制订。二是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梳理安全生产24项重大风险点,建立安全风险“一图、一册、一表”,推进风险可视化、图斑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2020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新开工国省道建设项目视频监控安装率100%。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机场净空保护治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桩标工作、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工作整治等;2022年底前,完成水上专项治理行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专项治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专项整治、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治理等。四是强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铁路货场、危险货物装卸等安全整治,2022年底完成非法采砂行刑移送制度、健全水上搜救机制、建设邮政寄递智能监管平台等工作。五是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评估,实现重大危险源100%受控;强化水路运输企业管理,强制淘汰超龄运输船舶,推进内河运输船舶大型化,实现超龄运输船舶淘汰率100%。六是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加强民航“三基”建设,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未安装或未使用的,一律停产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省邮政管理局、浙江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渔船源头管理有待加强,“异地挂靠”渔船监管存在盲区;二是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高,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不规范,超员、超载、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不健全,渔船作业编组落实不到位;四是渔船安全精密智控水平不高,商渔船碰撞事故多发,信息共享和应急救援联动不足;五是渔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加强风险隐患源头管控, 严把船舶入渔关、渔船交易关、船员准入关。建立渔船交易和船员数据库,开展渔船交易实船鉴证试点,2020年实现审批、检验和执法等信息互通共享;2021年开展船员培训考试改革,推行渔业劳动力中介服务市场化;2022年实现省内渔船交易实船鉴证制度。二是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0年休渔开捕前,实现渔船检查建档落实率100%、高危渔船隐患整改落实率100%;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完善渔业、海事部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商渔船防碰撞警示教育活动,2020年底前实现资源共享、协同监管,2022年完成浙江近岸推荐航路修订和完善;强化“脱管”渔船整治,明确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监管责任,2021年底前消除 “异地挂靠”、长期在非船籍港地靠泊渔船等监管盲区;强化“证业不符”渔船整治,2020年底挂牌销号重点地区“证业不符”从事蟹笼、帆张网作业等高危渔船的整改;强化渔业船员专项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对涉氨冷藏、蟹笼、帆张网等10人以上高危渔船船员缺配及“人证不符”整治,2021年底前健全渔业船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船员信息共享;强化渔业无线电管理整治,2020年底前实现大中型渔船“一船一码一设备”。三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构建综合惩戒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主体责任落实,2020年底前调整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理赔政策,实现保险权益与渔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挂钩,2021年9月出台《浙江省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及配套制度,调整渔业生产性油价补贴政策;深化渔港“港长制”,推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实现涉渔监管力量驻港管理,推动渔船监管关口前移。2020年底前出台全省“港长制”建设指导意见;实施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能力提升工程,在实现渔船纳入基层管理组织覆盖率100%基础上,加强政策扶持,完善目标考核、奖补激励制度,整合、优化、提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推动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等制度落细落地。四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渔船精密智控能力建设工程,2020年底前实现渔船编组脱单报警功能,2021年底前实现“以码管人、以图管船、以指数管安全”,2022年底前建成集渔船检验、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渔业保险、油补发放等渔船管理大数据中心。提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流程,优化气象预警共享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升避风锚地、禁航通告等公共服务。五是提升监管效能。市、县政府按照纵深推进“一打三整治”工作要求,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设置渔业船舶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市级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2021年底前完成,健全定期会商、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2022年底前建立起完备的全过程全链条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量,加强基层渔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基层渔业安全执法人员力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浙江海警局、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城市安全韧性不够,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二是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多发,起重机械、盾构机、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存在安全检查不彻底、检测滞后等问题;三是城镇燃气站点安全管理不到位,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四是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监测体系不完善;五是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内涝隐患底数不清;六是城乡危房网格化巡查不彻底;七是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2021年底前完成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2022年底前完成地下基础设施摸底调查。依法查处违规新改扩建等行为。大力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活动。二是提升建筑施工事故防控能力,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城市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2020年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达到50%,2022年底前除特殊部位外达到100%;开展建筑施工“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提升工程,2021年全省“智慧工地”建设完成70%,2022年底全面建设完成;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每季度开展一轮在建工地重大风险源摸排,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防控100%覆盖。三是2021年底前完成城镇燃气工程重新论证、重新验收、重新备案。四是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整治,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测系统建设。五是开展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内涝隐患安全整治,2020年要完成4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1年要完成7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2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六是推进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整治,2021年底,完成各类酒店、商铺、教学楼、文化馆、体育馆、养老院、交通场站、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城镇公共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2020年起实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七是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风险监测,2020年底前,实现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所有设区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所有县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八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治理,对盾构机进出洞安全、盾构施工过程中管涌流沙安全问题实行100%建档整治。(省建设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电力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园区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晰、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盲区漏洞;二是未把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园区整体谋划考虑,园区一体化管理存在不足;三是部分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不规范规范,项目准入不严格,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源头管控不到位;四是化工园区、治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仓储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功能区等高风险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本质安全水平有待提升;五是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等业态多、管理乱,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亟待加快转型提升;六是高风险园区数字化安全监管程度低,信息化应急保障等基础弱。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压实园区安全责任,到2020年底全部明确园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推进开发区立法工作,规范开发区安全管理职责,力争到2022年底出台《浙江省开发区条例》。二是到2020年底,全部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2022年底前,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推动创建50家美丽园区示范园区,建成国家高新区11家以上,产业集聚区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覆盖率达100%,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三是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优化园区功能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2021年底前,省、市和危化品重点县编制完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及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市、县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2022年底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省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关闭退出,推动3家省级经济开发区整合设立。到2020年底,建立完善危化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多部门联合审查制度。到2021年底,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四是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2021年底完成全省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2021年底消除高风险化工园区,到2022年底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分类制定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和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2020年10月完成省政府认定公布。2022年底前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到2022年底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实施诚信管理。到2022年底,港口危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的安全生产水平。2022年底小微企业园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200个、入驻企业6万家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乡镇工业园摸底,分类建立乡镇工业园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在全省各行政村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摸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企业清单和安全隐患整改清单,并完成整改;2021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村级工业集聚点界定和规范提升标准,由属地政府认定村级工业集聚点清单;对村级工业集聚点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等联合执法,强化对集聚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推动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入园发展。六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到2022年底,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高新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比例达100%,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浙江海事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二是部分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三是危险废物违法贮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缺失,污水罐体建设、运行全链条风险未分级管控和安全设施配备不足;五是“煤改气”工程布局不合理,监管体系不完善,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六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渣土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较多;七是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比较薄弱。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重点对化工园区、化工和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2021年底前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2022年底前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三是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各市、县制定实施本地“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启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到2022年基本形成能力充沛、竞争充分、就近便捷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体系;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四是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和治理;依法查处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企业;2021年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五是开展“煤改气”安全风险排查治理,2020年底前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六是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七是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2020年底建立粉尘爆炸事故案例库和涉爆粉尘企业和安全现状清单;2021年底全面完成10个以上工位铝镁粉尘企业使用“一体机”等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开展针对性专项执法;2022年底前完成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的防爆安全达标改造,完成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问题。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三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四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待加强;三是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四是特种设备智慧化监管水平不足,安全风险隐患自辨自控能力有待提升;五是特种设备地方性标准亟待修订完善,安全教育有待加强,无证上岗、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突出。

2)重点举措及分工。一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体系。2020年底前,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比例达到100%,市、县级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或专委会等的比例达100%,推行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制全覆盖。二是加强“四重”特种设备(即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2020年底前实现不符合《场车技术规程》观光车基本淘汰;2021年6月底前完成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站(含热电)锅炉、大型起重机械物联网监控装置以及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地理位置定位系统的安装或数据对接,实现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管道100%办理使用登记,100%开展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2020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涉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并建立台账清单,2021年6月底前实现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全国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100%登记,带泵罐车100%实施定点卸液。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三无”电梯,基本建立叉车全域上牌制度。三是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底前基本消除特种设备“三非”“两超”违法行为。四是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创新。实施特种设备数字化监管提升工程。2020年6月前制定浙江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0年9月前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系统缺陷可格式化提取改造;2020年底优化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评价系统和重大风险隐患日志管理信息系统,2022年底系统应用全覆盖;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基本开展电梯改革,安全责任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五是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基础。2022年底前制修订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地方标准,2021年6月基本建立“分类、分区”的作业人员网格化联络互动机制,全省每年培训作业人员不少于1万人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度安排

全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总体分四个阶段推进:2020年6月完成动员部署,2020年12月完成排查整治,2021年12月完成集中攻坚,2022年12月完成巩固提升。各专题、专项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按照《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实施(另行发文)。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深入查补问题短板,细化实化第二轮三年行动的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报省安委办。方案编制要突出区域特色、工作针对、指标量化、精密智控、本质安全五个方面重点,方案核定要重点检查是否站在高位、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拉高标杆、是否有缺项漏项、是否细化量化、是否举措有力等。

(三)工作机制

1.例会推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1+X”组织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安委会主任办公例会制度,每半年召集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分管省领导,听取各专题、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专班推进。省安委办从各相关省级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相对集中办公。各市、县参照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协调推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定期跟踪通报工作进展,组织专家组开展分析研判,督促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3.定期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安委会书面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梳理,提交省安委会主任办公例会研究。

三、政策体系

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建设,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衔接,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相补充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政策体系,聚焦规划引领、源头治理、标准规范、职责明晰,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夯实依法治安基础。

1.法规规章。推动制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开发区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

2.改革意见。研究制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意见,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

3.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等,修订《城乡消防规划》,同步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4.标准规范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高处作业、水上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等,制修订一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地方标准,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动态评估办法》《浙江省海(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小微企业定期风险研判和会商机制》等制度,全面压实压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四、考评体系

(一)明查暗访。省安委办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

(二)指数发布。拓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数字化应用,大力推进“浙里办”、“浙政钉”安全生产相关功能集成优化,建立动态工作成效评价指数,每月发布,强化对“三年行动”过程性成效的量化督查。

(三)考核巡查。将“三年行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将整治情况纳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巡查重点内容。省安委办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照“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切实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3年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实现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轮训100%覆盖,真正入脑入心,用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宁可”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面实施全民安全素养提升3年行动,不断擦亮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色。

——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省对市和相关部门、市对所辖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巡查100%覆盖,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形成共建共享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1.推动学习走深走实。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进一步加深理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重要内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定期举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各地3年内对所辖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完成1次安全生产集中轮训,其中2020年底要完成30%以上、2021年底完成70%以上、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

2.创新方式丰富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组织各级干部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2020年底前所有地方电视台对专题片公开版轮播1遍,实现党员干部学习全覆盖。综合运用好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平台,开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题,上线精品课件,推动学习到位。

3.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100%覆盖。

(二)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4.集中开展专题宣传。各级党委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方案,举办至少1次专题宣讲;2020年底前完成省安全生产电视专题片制作,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地方主要媒体要推出一批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在报、网、微、端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2020年底前实现省、市级平台100%覆盖、2021年底前实现县级平台100%覆盖,兴起学习热潮。

5.精心组织主题活动。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特别是到2020年底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宣教内容进农村文化礼堂覆盖30%以上、2021年底覆盖70%以上、2022年底100%覆盖;2020年底农村、社区设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宣传专栏覆盖50%以上、2021年底覆盖75%以上、2022年底100%覆盖,全方位推进重要论述宣传贯彻。建强宣教阵地,推进应急安全体验馆建设,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应急安全体验馆,全省建成应急安全体验馆1000家、消防体验点1400个以上。

6.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每年制作1部警示教育片,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批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用鲜活事例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其中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其中县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调整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健全完善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2020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完成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分工修订;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要求,落实新业态安全监管责任,2020年底前完成玻璃栈道、玻璃滑道(梯)、攀岩、(悬崖)秋千、滑草、(有轨)货车、观光车、系留式观光气球、拓展基地、海上观光、海钓等旅游新业态排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不断完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9.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督促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危险化学品重点使用企业、“三类园区”“三类企业”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大型企业建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0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50%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2021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其他规模以上企业50%完成自评工作;2022年底前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健全安全诚信体系、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2020年重点建设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信用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2020年出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10.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机制。各级安委会要健全完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加强警示、约谈、通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党政齐抓、全面覆盖、反馈闭环、结果运用等贯穿全过程的巡查机制,2020年底前针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探索开展专项巡查,探索建立党委、政府专题听取本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报告制度;3年内省对市和相关部门、市对所辖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现巡查全覆盖,切实发挥“巡查”利剑作用。

(四)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11.加强安全风险规划控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组织编制危险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并建立规划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合理规划行业安全发展布局;明确并落实不同区域高危行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

12.严把安全准入关。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各地根据辖区主体功能定位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高危行业项目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审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13.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针对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渔业船舶、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加工制造类企业等重点领域,分级分类组织企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对“三类园区”的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到2020年底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重点领域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力争全覆盖(5万家);到2021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65%,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覆盖率50%;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覆盖。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14.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上位法制修订进程,适时组织开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推动在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制定配套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鼓励设区市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15.强化安全生产学法普法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普法责任清单,深入宣传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并落实普法责任;常态化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用法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

16.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改革。2021年底前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范围和重点,开展分级分类执法;优化监管方式,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基础上,综合运用数字化、大数据等工作手段加强精密智控,推动智慧监管,2020年9月底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提高监管效能。

17.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持续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任务落实落地,研究制定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全民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等重要文件政策,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

(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8.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0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60%、2021年底不低于70%、2022年底不低于80%。

19.提升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公务员聘任制等方式引进危化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实施《浙江省应急管理干部培训规划(2020—2022年)》,分级分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开展轮训,到2020年底完成综合应急业务培训20%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复训30%以上;到2021年底完成综合应急业务培训70%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复训80%以上、专业领域业务培训80%以上;到2022年底完成综合应急业务培训100%、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复训100%、专业领域业务培训100%。

20.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设5个以上省级应急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基地、50个以上市县级培训基地,其中2020年完成省级3个、市县级15个以上,2021年累计完成省级5个以上、市县级40个以上,2022年累计完成省级5个以上、市县级50个以上。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力度,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规规章。及时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

(二)出台政策意见。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民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浙江省应急管理干部培训规划(2020—2022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等政策意见,实施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地见效。

(三)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十四五”发展规划,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十四五”规划,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新机遇,推进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重大工程和项目。

四、评价办法

(一)定期做好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定期总结,建立常态化的总结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同时及时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在每年考核巡查的基础上,2022年下半年将组织开展专题实施情况专题评估,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来检验学习宣传贯彻成效。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题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题实施工作,安委办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动加强沟通,强化指导督促;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牵头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担当、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措施任务,统筹推进落实。

(二)强化举措落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题实施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各项任务责任部门,加大人、财、物等各项保障力度,严格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落实。各地、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协调力度,特别是对于工作推进中碰到的问题困难,要注重收集分析、协调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任务有效落地落底。

(三)强化示范带动。全方位加强宣传推动,特别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新举措和新成效,树立工作典型,示范带动引导,推动形成各方面关心重视安全生产、参与共建安全发展、全民共享安全成果的安全生产格局。

 

 

 

 

 

 

 

 

 

 

 

 

 

 

 

 

附件2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

专题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重要窗口”建设为新目标新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重点围绕构建“一库一网一平台”,“一图一端一指数”,赋能“一企一园一城市”,创建国内体系最完备的多触角、立体化、全覆盖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防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和政府部门精密智控合力,促进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的安全发展,有效降低事故率。2020年9月底,完成重点岗位人员、危险物品、高风险设备设施、高风险场所、重点企业、高风险集聚区、高风险作业等七大风险目标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和试点工作,拓展“浙政钉”“浙里办”的“掌上办”功能,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数据实时汇聚,开发“安全码+风险图+管控指数”等数字化工具,基本形成安全生产精密智控机制。2021年底,进一步完善乡镇网格物联感知、精准处置、快速闭环的安全生产微平台建设,综合集成城市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将杭州打造成全国首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化工园区等高风险功能区数字化场景运用,安全护航世界级石油化工基地建设。2022年,迭代升级数字化平台建设,力争成为全国示范样板。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一库一网一平台,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1.汇聚安全生产风险目标一个库。2020年9月底前,制定数据标准规范,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重点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客货车驾驶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务船员等)、危险物品、高风险设备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提升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起重吊装设备等)、高危企业(大中型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高风险场所(在建工地、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路段等)、高风险集聚区(小微企业园等)、特殊作业(动火、有限空间、吊装、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等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数据库。

2.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一张网。2020年9月底底前,拓展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应用,接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港口危险货物堆场、储罐监测监控数据和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完成三等以上尾矿库、事故风险集中的小微企业园和村级企业集聚点等风险感知监测应用场景的试点工作。2021年6底前,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建筑工地风险在线监测。2021年底,推进港口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完成港口客运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包括车辆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等配备;建成167家大中型矿山等重点高危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试点推动金属冶炼、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高危企业和特殊作业风险监测。2022年底前,结合国家邮政局“绿盾”工程,全面建成智能视频监管系统、智能安检监管系统、寄递车辆管理系统,防范危化品流入寄递渠道;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要求,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两客一危”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推进渔业船舶北斗系统升级改造。完善路网运行监测设施设备、交通安全执法装备的布控和相关数据抓取、应用,现有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路段交通安全执法装备覆盖率达到100%。

3.建立基层安全生产风险快速处置一平台。

构建一体化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分级处置和应急救援平台,推动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一张网与基层治理“四平台”实现数据打通,完善综治网格员、村社区网格员排查的信息反馈和闭环办理机制,形成网格精准监管制导。涉及高风险网格较多的区县要推进安全生产专科网格建设,并建立安全生产数字化微平台,引入社会化力量,由专业机构派驻专家驻点基层专科网格,解决监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基层快速处置闭环机制。

(二)构建一图一端一指数,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精密智控能力。

4.形成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一张图。2020年9月底前,以“一库”“一网”为支撑,依托浙江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制定风险评估模型,统一建立人员、设备、企业、场所、区域等多维风险分级图,辅助风险研判、会商和决策,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5.推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终端。2020年9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办案系统纳入省“互联网+监管”平台,面向全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托“浙政钉”打通用户体系和业务应用,实现全省行政执法检查和办案数据的实时汇聚,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执法监督,为联合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推行“安全码”在特种作业人员扫码进场作业、培训考核等场景的应用,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人员风险活动的动态监测。2021年底前,全面拓展“安全码”在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场景的应用。

6.建立安全生产动态评估一指数。动态采集分析各地各部门检查、执法、事故、工作绩效等各类监督管理基础数据,完成定量数据采集和定性数据量化,2020年9月底前,建立管控指数模型,生成执行力指数、精准性指数、有效性指数等多维指标体系,精准评价各地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态势和成效,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管控指数。

(三)赋能一企一园一城市,提升本质安全发展水平。

7.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智能工厂建设,将提升本质安全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推手,积极推广工业操作系统运用,鼓励工业App开发,满足企业集团化、云/端的多模式多场景化服务需求,持续拓展先进控制系统(APC)、微通道技术的运用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2021年6月前,建立规范化的社会化服务监管平台,将社会化服务数据推送到企业和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双向互评的服务保障机制。

8.提升园区安全管理水平。运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各类园区公共安全智能监管体系平台建设,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化工园区在2021年底前,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2022年底前,试点推广到小微企业园等其他工业园区。

9.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结合“城市大脑”建设,加强对城市运行的安全风险监测。2021年底,100%建成高空视频监控系统,推进三维数字化预案平台和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建设,建立燃气、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城镇供水和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配套政策

(一)政策规章,研究制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动态评估办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为安全生产监管数字化转型提供保障。

(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数字政府转型新机遇,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工作纳入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十四五”发展规划。

(三)标准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协同监管和流程再造的数字化监管需求,同步完善和建立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评价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解安全生产数字化工作任务,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安委办;要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统筹,各地要定期研究区域性数字化工作要求和规范,防止重复开发;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按照推进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生产数字化工作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考核权重。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题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建设专题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组员,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汇报,统筹推进工作。各级安委办要召集相关部门业务熟手建立专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按照方案计划落实工作任务。

(二)厘清监管职责。各级安委会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辖区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尤其是要研究和明确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分工和数字化监管要求,对重点行业领域工作进行核心业务梳理,齐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工作任务。

(三)加强顶层设计。省安委办要加强调研指导,以试点的方式,探索建立符合浙江特色的企业安全生产数据统一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解决方案的试点指导和推广。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省级安全生产数字化核心数据库和主平台的上线运行。各市、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标建设和查漏补缺,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应纳尽纳,鼓励开发基于“浙里办”、“浙政钉”等掌上端的程序,便于企业、政府、社会公众进行移动应用。

(四)加快实施进度。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积极探索采用联合科研、测试验证等方式,加快工作推进进度。要积极引入行业内领先的知名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参与攻关攻坚,破解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要在信息技术与业务融合过程中,推动业务模式创新和业务流程再造,坚持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防止出现“建用”两张皮情况,以应用促改革,以应用促发展。

 

 

附件3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

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遏重大、减总量、降较大、固本质、强智控、提素养”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强化行政执法、数字化风险防控和推进社会共治等措施,于2022年底前,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强化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实施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执法推动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底,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以上;到2022年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普遍落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大幅下降,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推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双随机执法检查,2020年底前,各类企业100%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至2021年,采用现场抽查和数字化监管相结合,重点对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三类园区”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2022年,发挥数字化监管作用,持续推进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2020年底前,危化、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到岗履职,盯守现场,确保企业安全。2022年底前,各类企业第一责任人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2020年至2022年,各地要重点对企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4.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重点保障事故隐患治理、技术设备升级、应急设施配置、员工培训等,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2020年底前,各企业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2021年,各地要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各地要强化双随机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5.依托科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大力发展应用安全可靠的先进设备设施,淘汰各类落后工艺设备,着力推进涉危涉爆劳动密集场所“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建设,在硝化工艺等重点监管高风险化工工艺领域,发展应用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高危工艺智能化控制和在线监测监控,利用各类先进科技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精准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应用;2021年前,全面完成10个以上工位铝镁粉尘企业使用“一体机”等安全设施更新改造;2022年底前,交通工程建设先进设备广泛应用,高速公路落后工艺设备基本实现全面淘汰。

6.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过程管控和体系规范化运行,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持续动态规范管理。2020年底前,50%高危行业企业完成自评工作;2021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全部完成自评工作,其他规模以上企业50%完成自评工作;2022年底前,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完成自评工作。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等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标准化达标质量“回头看”,工矿商贸企业每年省级抽查150家,各地市抽查10%以上(至少50家)。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防控能力。

7.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企业要根据《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和有关行业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落实管控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继续推广企业可持续发展安全管理模式。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重点领域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力争全覆盖(5万家);到2021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65%,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覆盖率50%;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覆盖。

8.健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发现、举报激励机制,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各地要分级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每年省市县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2020年底前,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9.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智能化管控。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将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纳入《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系统平台》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构建融合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管理、企业安全风险分区管理、生产人员在岗在位管理和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于一体的安全生产智能化管控平台,加大对重要储存设施及生产装置实时数据传输、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强化安全防控系统与业务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完善企业应急管理和指挥机制,通过全面的智能化管控,提高事故风险监测预警水平。2020年底前,在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等探索建立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完成《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系统平台》建设。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安全生产重点网格和重点监管企业的六级安全风险立体化监测、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体系。

(四)提升企业安全软实力。

10.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作用,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21年底前,危化、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11.强化依法持证上岗。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确保三项岗位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切实把好高危岗位人员的入口关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2022年底前,实现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全覆盖。

1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全面落实和深化《浙江省企业百万员工安全大培训实施方案》和《浙江省高危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至2022年,每年提升培训企业员工安全技能不少于100万人次2022年底前,省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13.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企业,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重点加强对企业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对发生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任职禁止措施。探索推行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2020 年底前,完成修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14.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危化、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15.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扶持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深化专家工作站、企业互助平台、安全生产体检站等多种服务模式,着重在小微企业中深入推广。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到2021年底,每个市扶持不少于5家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全省小微企业园和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到2020年底分别为50%40%,到2021年底为70%,到2022年底基本全覆盖。

16.充分发挥安责险功能。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0年底前,建立安责险信息系统,分行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实现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全覆盖。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强化监督管理。

(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17.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项内容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的重点,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突出危化、矿山、“三场所三企业”、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渔业船舶、消防等事故多发重点行业领域,运用事故大数据分析,实施精准执法,实现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小微企业靶向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其他火灾事故及责任单位和人员,持续加大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全省非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金额占比要达到65%以上。

18.坚持安全生产培训逢查必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依法严查企业培训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企业执法检查时,必须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口头或书面抽考,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培训教育责任。

19.强化举一反三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警示教育,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一般事故、其他一般事故的,分别由省、市、县级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典型事故跟踪督办。强化执法督查,及时督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执法措施落实。定期通过各类媒体公布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0.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重点鼓励企业职工及家属、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信息,落实登记保密制度和核查责任,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对经查实的,及时按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2020年底前,修订完善我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规规章。推动制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明晰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二)完善标准规范。制定《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高处作业、水上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等,制修订一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规范,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出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安责险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等制度文件,推动企业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评价办法

(一)明查暗访。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和行业专项督查,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难点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

(二)考核巡查。将专题行动方案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重点内容。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全面完成。

(三)进度跟踪。结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目标及进度,分阶段开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各牵头部门每月报送整治进展情况信息,每季度报送工作小结,每年报送工作总结。2022年底,报送专题三年行动工作报告。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题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实施方案与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机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实施清单化管理,以抓铁有痕的韧劲,抓好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照图表进度,强化措施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度控制表》要求,按计划落实,保证任务进度和实效。加快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既要发挥已有信息系统作用,又要与《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系统平台》对接协同,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地。

(三)加强执法推动,做优帮扶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强化分类指导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激励机制,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深化服务措施,着重在法律、政策、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组团服务,多方位助推企业安全发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细化考核评价,注重典型引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采取有效形式,深化贯彻落实举措,强化考核激励,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4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化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有效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我省危化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危化品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提升源头防控能力,到2022年底建立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体系和项目准入安全防控机制,到2021年和2022年底分别消除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化工园区。提升全链条监管能力,到2021年底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环节重点监管措施落实率100%,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到2021年底企业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总图布局、人员素质等环节重大风险消除或管控措施落实率100%。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到2021年底实现危化品全链条安全风险100%线上精准智控。有效管控各类危化品事故,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到2022年全省危化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全国排名从2019年的“10,11”下降至“14,14”。

二、工作举措

(一)提升源头防控能力。

1.科学规划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到2022年底,省、市和危化品重点县编制完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到2021年底,设区市或涉及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及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县编制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划定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土地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到2020年底,省、市和化工园区制定危化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指导意见。到2021年底,设区市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区入园。

3.推进园区建设。分类制定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到2020年10月完成排查摸底和省政府认定公布。实施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程,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开展整治提升,重点落实安全管理、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和社会化服务等一体化管理内容,到2021年底消除高风险化工园区,到2022年底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

(二)提升全链条监管能力。

4.加强生产储存环节监管。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许可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到2020年6月完成前期自查发现隐患整改工作。按照企业自评、部门抽核的原则,到2020年6月完成危化品许可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到2020年底许可部门完成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发证条件“回头看”。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到2020年6月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化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抽检,到2022年3月实现第三方抽检100%。加大化工园区外危化品企业管控力度,到2020年9月划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形成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企业清单,对具备原地整改条件的,到2020年底完成整改;对需要实施搬迁的,到2022年底完成搬迁。如期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完成10家,2021年完成1家。深化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排查,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明确监管责任,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5.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到2022年底实现对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运卸全流程动态监管。贯彻实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到2020年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有危险货物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货物车辆专用停产场。加强油气管道保护,组织督促落实油气管道高后果区“一区一案”。

6.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建立完善危化品使用单位数据库,精准辨识使用企业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2020年底重点使用企业完成“安全评价+整改确认”,一般危化品使用企业按行业落实浙安委〔2019〕18号文提出的“十个一律”整治措施,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按相关标准规范储存、使用危化品,到2022年底完成储存、使用环节规范化建设。

7.加强废弃环节监管。建立完善覆盖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2020年提升至96%,2021年提升至98%。

(三)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8.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危化品许可企业和重点使用企业建立全员风险辨识、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日作出安全承诺公告,每年向属地监管部门或企业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创建并运行融合化工过程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相关内容的新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到2022年底危化品许可企业和重点使用企业新型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达标的企业占比超过50%,其中重大危险源企业全覆盖。

9.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施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到2020年底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应用,重大危险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测监控;到2022年底完成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应用。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巳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到2020年8月拆除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到2021年底完成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到2022年底完成纳入国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范围的生产工艺、有关物质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开展涉危化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氯乙烯气柜整治提升。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到2021年底40家以上企业实现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工业化应用。

10.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危化品许可企业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按规定配置化工相关类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在2022年底应达到相应水平。结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培训,每年对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考核。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2021年底10%以上重点岗位员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达到30%以上。

(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1.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迭代升级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完善危化品使用企业基础数据,融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拓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应用场景,到2021年底实现危化品全链条安全风险100%线上精准智控。到2020年底,建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安全风险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及自动预警等功能。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1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到2022年底重点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处置专业消防救援站标准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到2021年底全省化工园区通过依托企业等方式100%建立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分区域建设危险货物、油气管道和生态环境等专业救援力量。

13.推进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到2021年底培育不少于20家危化品安全社会化服务机构,到2022年底实现危化品许可企业第三方安全服务全覆盖。

14.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发挥相关高等院校学科优势,到2022年6月培养100名以上危化品领域高级安全人才。扶持大中专相关职业院校开设以危化品安全为特色的专业,到2022年底力争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置1家开设危化品安全特色专业的大中专职业院校,并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五)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15.明确监管职责。市、县两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设置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或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厘清和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到2021年底省、市、县三级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6.加强监管力量。加快提升危化品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到2022年底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不少于3个月,在职复训每年不少于2周。到2021年底,设区市或危化品重点县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

17.加强监管执法。实施分类分级执法,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到2021年6月建立依托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执法制度,提升执法的针对性、专业性、有效性。

三、配套政策

(一)修改法规规章。制修订《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

(二)完善标准规范。制定《危化品企业中试安全管理标准》《危化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规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等地方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底线。

(三)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危化品大数据平台协同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危化品监管人员培训复训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

四、评价办法

(一)进度跟踪。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及时跟踪每项工作推进情况,收集、分析出现的难点问题,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要定期总结,建立常态化的总结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告推进情况。

(二)验收销号。各地、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要及时对表销号;对进度滞后的,要采取挂牌督办。

(三)督导考核。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开展考核督导。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巡查考核,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大督导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牵头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举措及时间节点。配合部门要靠前站位、主动担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推进专项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特点,细化优化整治任务,明确承担整治任务的工作部门,落实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重大问题督导协调,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目

标,制定相应的帮扶政策,在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

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注重引导危化品企业积极开展安

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本质安全提升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应用一批长效举措和工作机制。要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5

 

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状态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20-2022年,开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以上人次,力争达到全覆盖;到2021年底,基本消除严重影响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的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到2022年底,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达100%,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达100%,加工制造类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100%,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矿山,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三等以上尾矿库及重点尾矿库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到2021年底,所有尾矿库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成运行;到2022年底,关闭矿山30座以上,尾矿库数量减少到45座以下。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到2022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事故总量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举措

(一)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

1.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精准排摸梳理出全省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底数,系统分析近五年全省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事故数据,进一步明晰涉及高危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危化品重点使用企业和三类企业(厂中厂、租赁厂房、三合一)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是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研判和分析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和关键环节,重点防范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失稳坍塌等事故,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管控措施,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重大事故发生。

2.全面开展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实施,指导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辨识、评估和采取相关管控措施,尤其要突出涉及三场所三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20209月底前,组织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试点经验;到2020年底,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力争全覆盖(5万家);到2021年底,所有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覆盖率65%;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3.深化工贸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近几年工贸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一是持续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有限空间、涉爆粉尘、涉氨制冷、喷涂作业、船舶修造等专项整治,强化本质安全,实现安全风险可控;二是开展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浙江省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到2020年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三是深化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使用危化品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严格落实十个一律措施,到2021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管理规范和符合要求的危化品仓库。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性综合整治。在前期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强化部门协同作战,统筹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性综合整治。一是深化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组织开展三合一企业消灭战,督促企业开展相邻安全因素辨识,规范整治企业消防通道,应急设施等;到2021年底,各地挂牌的小微企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二是深化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违法建筑(厂房)、违章搭建专项整治,2020年底前,摸清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底数并形成清单;到2021年底,彻底消除严重影响安全的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三是开展村级集体资产(房产、土地)出租用于生产制造加工类小微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2020年底前,摸清集体资产(房产、土地)对外出租情况并形成清单;到2021年底,涉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体房屋、土地一律不得对外租赁。四是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和管道、客货两用电梯等,集中打击一批“三非”“两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到2022年底,“三非”“两超”基本得到消除。

5.全面推进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素养提升培训,依法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要求。2020-2022年,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每年不少于100万人次,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6.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智密防控。全力推进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结合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平台,切实加强对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重点人员、重点设备设施、厂区内构建物、高危作业等线上监管,强化安全风险智密防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到2022年底,加工制造类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100%

7.深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广专家工作站、常驻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互助平台、安全生产体检站等社会化服务模式,重点加大对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推行力度。到2020年底,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覆盖率达40%2021年底覆盖率达70%,到2022年底全覆盖。

(二)矿山。

8.强化矿山源头安全管控。严格落实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制度,严控新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

9.推进提升矿山本质安全。2020年底,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禁止地下矿山单个采掘作业面3人以上同时作业。规范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提高运输道路等级,推广矿用运输车辆和破碎系统自动化。推动矿山技术改造,采用先进适用的开拓方式、采矿工艺及装备。到2022年底,地下矿山开采机械化水平提高20个百分点。

10.全面推进矿山信息化建设。推进尾矿库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三等以上尾矿库及重点尾矿库完成接入运行,2021年底前全面建成运行。督促完善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到2021年底,大中型矿山企业全面完成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

11.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20206月底前,制定浙江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2021年底前,完成全省11家头顶库治理;2022年底前,按照一库一策方案分别落实综合治理、闭库销号、回采销库等风险管控与化解措施,确保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全面规范泥浆库、沉淀池、排土场的设立与运行。

12.强化矿山安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和以整治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以工程名义规避矿山监管要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以建代采、纳入整合的矿山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13.提升矿山企业风险管控能力。督促矿山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规范各项安全技术工作。2020年底前,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强化重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14.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矿山企业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实施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15.严密管控矿山重大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提出会诊意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风险管控,组织对200米以上高陡边坡和复杂地质条件高陡边坡进行专家会诊,重点防范边坡坍塌对破碎系统、办公区域、职工宿舍形成的重大风险。

三、配套政策

(一)修改法规规章。 根据国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推动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

(二)完善标准规范。出台《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提升系统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通风系统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工作规范,进一步提升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管理制度。出台《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矿山(尾矿库)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提升安全监管效率。

四、评价办法

(一)明查暗访。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和行业专项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故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

(二)考核巡查。将专项行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将整治进展情况纳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重点内容。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三)进度跟踪。结合细化量化整治目标及进度,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各牵头部门每月报送整治进展情况信息,每季度报送工作小结,每年报送工作总结。2022年底,报送专项三年行动工作报告。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统筹领导,全面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措施;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细化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工作举措、责任分工、整治时限等内容,扎实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健全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配合部门要主动靠前,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协同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精准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事故大数据分析,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导向,实施精准执法,实现矿山企业全覆盖,加工制造类小微精准靶向执法。重点突出区域性和行业性难点痛点问题,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强化执法的同时,严防“一刀切”;进一步深化“三服务”活动,多方位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矿山、“三场所三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坚持一手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一手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及工作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6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四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强化突出火灾风险个性化整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五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消防安全素质两项提升工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聚焦“遏重大、减总量、降较大、固本质、强智控、提素养”,2020年,实现翻身仗既定目标,即火灾起数、亡人数比2014年至2016年平均数下降50%,全国排名分别降至“7、9”。2021年,实现火灾起数、亡人数比2020年目标数下降15%,全国排位降至“10、10”。2022年,实现火灾起数、亡人数比2021年目标数下降15%,全国排位降至“15、15”。

二、工作举措

(一)深化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治理。

1.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要求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20年底前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建设厅修订《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将消防车通道施划标准纳入指南内容。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严格督促落实技术指南。

2.老旧小区实行生命通道一区一策治理。各地结合辖区老旧小区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提升工程,充分挖掘小区可以利用的各种空间,通过改造小区道路、调整绿化布置、增划停车位、建立小区交通微循环等方式,全面提升老旧小区消防车通行能力。对问题突出的小区,制定实施“一区一策”治理方案,利用两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2021年底前100%整改到位。

3.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各地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列出三年计划在城市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各地区按照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鼓励超配建停车场和增建公共停车场。

4.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利用小区周边道路路内停车空间,由综合执法、公安、建设等部门牵头制定优化路内泊位管理规定,增加设置错时停车位、潮汐停车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按职权完善实施“差别化收费、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等政策,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盘活社会停车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引导建立“共享停车”新模式,加强现有单位、住宅停车位的优化利用,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

5.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集中整治,加强执法联动和信息互通,公安交管部门对整治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日常管理,劝离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配备迁移车辆专用装备,确保灾情处置时能迅速迁移占道车辆。探索建立与公民、企业诚信制度挂钩的信用综合监管机制,记录认定公民与企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二)集中开展四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建立定期维保检测制度,不具备自主维保检测能力的高层建筑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保检测。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每幢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多产权、多业主高层建筑建立微型消防站。各地依据《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将楼长、消防安全经理人纳入百万员工安全大培训。依托专家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所有高层建筑。2020年,全面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三年整治计划,督办整改一批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突出问题有效整改,建立完善管理机制;2022年,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7.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明确各管理部门、店铺、员工达标要求任务,纳入考核管理,优化落实制度。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0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达70%以上。2022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

8.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专项预案,指导运营单位按照地铁站点、线路运行等层级,制定应急操作流程;每个站点建立微型站,明确建设标准,2021年底前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承建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逐一评定每座地铁站安全疏散以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编制应急救援轨道交通网、站点三维图,并依托大数据平台,结合客流动态、烟气流动等趋势以及喷淋、排烟等设施的运行状态,2020年,组织完成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21年底前建成并用于实战。规范专职消防队、微型站每季度联勤联训及年度业务培训机制;2022年,推动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9.石油化工企业和园区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石化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建立分级管控,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石化企业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及时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建立园区联动部门和专家值守应急制度,储备相应的救援物资和移动工艺处置设施。对危险源配套安全核心技术,重点改建供水管网、进行扩容;无法改建的,3公里范围内必须修建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在周边企业厂区内联合建设取水口。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杭州、宁波、嘉兴、衢州、舟山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不少于1支重型事故处置编队,其余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不少于1支轻型事故处置编队。2022年底,重点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处置专业消防救援站标准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三)强化突出火灾风险个性化整治。

10.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地每年将老旧小区、“三合一”场所、专业市场、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纳入本地区民生实事工程,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老旧小区提升改造、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建设、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协调联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对存 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老旧场所,2020年起,各地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11.抓好小微企业和园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省消防救援总队指导各地按照《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试行)》开展综合整治,乡镇(街道)逐家排查登记,建立台账。省经信厅加强对小微企业园消防安全整治的指导。省建设厅加强对小微企业厂房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小微企业园区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确保园区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符合要求,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租赁厂房(特别是“厂中厂”)消防安全管理,租赁双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要求。2020年起,每年各地将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改造列入实事工程或民生工程,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2022年底,各地涉及政府挂牌的厂中厂”“租赁生产的生产加工类小微企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

12.抓好出租房(民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民房安全有关要求和《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继续组织基层力量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复查登记出租房(民房)。公安派出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梳理分类,逐一落实整改和管控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对违法建筑坚决依法处置,对合用场所严格落实防火(物理)分隔,对“通天房”用于生产经营和居住出租的一律按规定实施技术改造,对电气线路规范安装、套管保护,对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督促配置到位。督促房屋租赁企业规范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对集中连片的居住出租房实施“旅馆式”管理。鼓励引导企业配建员工集体宿舍,推进公共租赁用房建设。2020年,组织基层力量开展出租房、员工集体宿舍、合用场所隐患复查整治,根据各地既有量设定抽查比例,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不少于10%,嘉兴、绍兴不少于20%,湖州不少于50%,其余地区100%。2021年,完成出租房、员工集体宿舍和合用场所的第一轮复查整治;2022年,完成第二轮复查整治,抽查比例参照2020年。

13.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各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经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发布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各地组织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2022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地组织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

14.因地制宜开展个性化专项治理。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根据火灾风险特点和重点,结合消防安全风险调研评估工作,开展个性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本地区突出火灾隐患。

(四)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层基础。

15.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时组织编修城乡消防规划。2022年市、县、重点镇100%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编修,建制镇100%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2022年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统筹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实施,因地制宜地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按照国家标准分类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无力建设的可采取联合建队模式或建强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千人村全部建立志愿消防队,2020年实现乡镇消防力量全覆盖。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乡镇消防队联合演练和集中培训,乡镇消防队纳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和联勤联动。202l年6月前,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和《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2018〕48号),制定本地专职消防队待遇实施细则。

16.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治理力度。相关地区行业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盯紧农村新兴产业的新问题、新风险,强化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村办企业、直采电商、农家乐及民宿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突出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各地通过人居环境改造治理、农村危房改造、民房恢复重建等工程,结合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

17. 加强基层消防管理力量建设。各地按基层综合治理“一张网”建设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以现有综治网格为基础,依托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形势复杂、火灾隐患突出的地方应配备消防安全专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网格员、消防安全专门工作人员消防业务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水平。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升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明确部门基础信息提供、网格员信息采集核查、事件协同处置、工作任务核发等内容,并归集应用至“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加强全省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区域联防协作组织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标建成微型消防站,实施社区微型消防站提档升级,开展星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活动。

18.持续推进重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治理。参照《重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综合治理指导标准》(浙消安委办〔2018〕45号),全省确定100个重点乡镇(街道),逐一帮助分析火灾形势,督促落实治理“处方”和整改措施。重点乡镇(街道)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加强保障,完善制度,建强基础,强化管理,抓好宣传,做好群众性消防工作,提高火灾设防等级。各县(市、区)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责。各乡镇(街道)以火灾隐患突出的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居住出租房、待拆迁区域为重点,加强日常巡防、隐患督改、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准备。2022年,乡镇(街道)消防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标杆示范。

19.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百优建设和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民宗委指导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据《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百优”建设。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100%。2020年下半年,省民宗委组织开展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技能比赛。2021年,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百优”试点建设,覆盖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主要宗教活动场所。2022年,推广到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省文物局指导各地文物行政部门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且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三年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电气线路及设备隐患、生产生活用火、违规燃香烧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及安全管理松懈;逐步建立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一库一图一清单”,实施分色分级监管。2022年,全省民居类文物建筑火灾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20.开展电力系统和电气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督促电网、电厂等电力企业开展电气设备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加强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稳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积极开展储能电站、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新兴供电设施消防技术的探索和研究,并制定出台相应消防技术标准。持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各电力企业应急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场监管、电力、消防等部门继续深化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把好源头质量关。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内容。要加强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1.推行其他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隐患集中整治。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打造行业标杆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部门,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六)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22.加强消防救援信息化建设。以云服务的形式,汇聚公安、气象、地震、水利、交通、文旅、民宗、林业、自然资源等政府相关部门数据,应急管理部门打通内部平台,2021年底相关部门数据汇聚率达50%,2022年底汇聚率达100%。发挥人工智能优势,采取数据信息化赋能技术,全面推进三维数字化预案管理平台、数字化训练管理系统,实现消防实战指挥平台应急大数据统筹。公安等部门继续沿用350MHz、PDT数字集群和800M政务网等原有无线通信系统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支撑保障,确保无线三级组网模式正常运转。

23.推进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建设。各地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整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2020年底前,各市与重点县(市、区)“智慧消防”应用系统、机构接入省级平台。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4.全面建设推广各类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积极推广应用“智慧用电”、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和监测设备。2020年在重点场所、重点单位推广应用物联网感知设备,加强自动感知系统建设,拓展消防安全监测感知覆盖范围,实现信息采集汇聚自动化。在养老服务机构、群租房等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互联式火灾感烟探测报警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推广安装客流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客流,动态调整现场力量和监管措施。将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021年,地级以上城市100%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100%建成高空视频监控系统。

(七)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25.行业部门分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文旅部门在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活动;相关行业系统出台消防安全“五进”活动指导意见。

26.加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组织消防志愿者队伍,对重点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上门开展防火检查和送平安服务活动。丰富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源,为社会公众就近提供宣传体验服务。2020年底前,市、县、乡三级消防体验示范场馆完成提档升级。2021年底前,各市建设一个消防主题公园或一条消防文化街或一个消防文化广场。2022年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四级消防科普教育场馆体系,建成1400个以上消防体验点。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实现逐年提升,2020年调查得分不低于85分。

27.新闻媒体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围绕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省、市级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分别开设专题(专栏)开展隐患曝光,及时跟进公布整改情况。各市每年至少组织2次新闻媒体集中曝光行动,在本级及以上党报、都市类报刊刊发报道。各市发生的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制作专题警示宣传视频,开展警示教育。

28.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保安人员、企业员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全省企业百万员工安全大培训,抽调专家编制培训教材,研发微信小程序,加强对各类企业负责人、管理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2020年,完成40万家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万。2022年底实现小微企业全覆盖培训。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实现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规规章。从法律法规层面全面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国家加快《消防法》修订,并及时将三年行动成熟经验纳入《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内容,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

(二)出台政策意见。修订出台《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政策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

(三)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编制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将新建停车场、消防大数据管理、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群防群治等列入“十四五”规划重要工程来推动,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评价办法

(一)做好总结研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总结,建立常态化的总结报告制度,及时归纳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安委办、消安委办。省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考核督导。各地要将工作举措纳入平安建设和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用好消防工作考评的“指挥棒”。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要在政务督查、日常检查、工作考核中增加指标权重,组织明察暗访,督促整改,及时进行情况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实行奖惩激励。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和奖惩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纳入全国、浙江119消防奖表彰对象;对隐患突出、工作拖拉的行业和单位,经常性开展“黄红牌”通报警示约谈挂牌。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市级、县级政府分级落实组织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长效机制。各地要借助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将翻身仗工作机构延续到三年行动中,坚持每半月研判会商、每月调度指挥、每季度交叉暗访、每年考核评价等成熟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附件7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多行业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努力实现 “防重大、控较大、减总量”总体目标,即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严防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持续减少,2020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较2019年下降20%以上,力争提前并确保2022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退出全国前10位,确保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健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1.构建完善共建共治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巩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积极落实《省公安厅与省交通运输厅座谈会纪要》(浙公办〔2019〕139号),建立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及事故成因每季度通报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健全完善挂牌治理机制。一是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挂牌治理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制度和排查治理工作规程,每年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实行省、市、县三级挂牌治理。二是2020年对亡人交通事故多发乡镇和每公里亡人交通事故多发道路路段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3.严格落实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暂行规定》(浙道安[2019]3号),2020年力争实现领导干部到场率100%,建立到场信息清单,对领导干部到场履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分析评估,跟踪督办事故预防措施落实。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一是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二是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三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5.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二是推进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检测、评估、咨询等社会化服务。三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类保险在“两客两货”领域的全覆盖,将保险的风险管控机制引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发挥其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

6.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一是将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纳入政府整体应急框架内,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二是各市、县(市、区)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公路隧道车辆火灾事故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泄漏事故应急救援专项演练。三是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颅脑严重损伤等危重伤员救治力度,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7.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一是拓展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讯终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媒体渠道作用,深化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推动“进广播、进电视、进影院”。二是落实基层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对农村“一老一小”及进城务工人员重点群体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性宣传教育。三是深入开展“一盔一带” “禁酒驾”“开车不用手机”等宣传发动和执法提示活动,深化高速公路发生事故“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出口早准备、实线禁变道”等安全知识宣传。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安全源头整治。

8.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获得3C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擅自改装、拼装、篡改车辆,依法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9.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

10.提升客车安全水平。一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2020年底前实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全部粘贴限速警示标志。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二是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治堵工作,加快推进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 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公交车全部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

1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一是定期组织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比对核查,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及时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二是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三是加快推进“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2020年底前现有车辆全部安装。鼓励重载货运、公交、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四是2020年前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注册登记。

12.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一是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定期开展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并督促车辆所有人限期办理道路运输证或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办理、变更情况要每季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二是2020年前建立完善转籍过户和转变使用性质的大中型客车登记联合审核或信息交换机制,不得将大型客车“营转非”“非转营”等使用性质变更以及注册登记到个人名下。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是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

13.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一是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57座以上大客车,2022年底前淘汰报废卧铺客车。二是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三是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4.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15.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一是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2020年底前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二是加强培训质量监管,2021年底前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三是2021年底前完成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

16.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一是2020年底前建立完善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重点监管客货运驾驶人信息。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情节严重的驾驶人。二是加强吸毒驾驶人管控,建立营运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排查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三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加速人员背景核查和办证,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

17.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一是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二是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三是定期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18.督促落实企业主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

19.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浙江、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是探索实施严重交通违法与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挂钩制度。

20.推动企业规范经营。一是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核发大中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三是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

21.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点运输企业监管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二是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督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加强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用,深化大数据分析,强化驾驶员分级分类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两客一危”车辆运输过程数字监管水平。三是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换证评价及年度审核工作,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四是每年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评估,督促问题企业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2.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统一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旅客行包安检率、车辆出站门检率、车辆出站安全带提醒率做到三个100%。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23.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一是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二是深化旅游客运信息化应用,完善旅游包车趟次牌规则和信息共享,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三是加强网约旅游客运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

24.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一是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二是2020年底前逐一排查评估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情况,对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退出市场。三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对长途客运班车特别是外省籍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25.开展农村客运安全提升工程。一是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二是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乡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在公路条件、车辆状况等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三是推进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2021年底前实现农村客车联网联控。四是深化提升农村客运电子运行图制度,提升动态管理水平。

26.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一是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的排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名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加快引导推进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应用。二是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三是实施普通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非现场执法车道三年建设计划,推动已有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向普通公路省市际调整优化,加快推进治超称重设施接入全省治超信息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四是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将“百吨王”车辆纳入重点追溯名单,对所属企业实施上门追溯。五是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进一步深化高速公路“违法失信清单”管理,全面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着力提高案件处罚率。六是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配足配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一线执法人员,全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实现路警联合治超勤务常态化。2020年底前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前电子抓拍设备安装,引导货运车辆主动进站检测,落实超限运输全天候管控。七是深化与长三角治超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基础信息、处罚信息自动推送、共享工作。八是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定期生成,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主体名单,经公示后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27.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一是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全链条安全监管。二是推广应用浙江省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完善危化品充装或装载环节信息化监管,加强各子系统业务融合,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切实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

28.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一是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二是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2022年底前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29.开展校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二是开展校车安全专题调研,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6号),加大财政保障力度,2021年底前彻底淘汰非专用校车。三是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四是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

30.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一是强化区域内变型拖拉机源头动态管理,突出对外省籍变型拖拉机排查核实和营运退出告知,2020年底前划定拖拉机禁限行区域。二是严把变型拖拉机年检关,对拼装、改装未恢复原状、变更发动机及或底盘未变更登记的,依法一律不予年检通过。对未通过检验、脱检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三是强化联合执勤执法机制,加大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场所的执法力度和频次,持续保持路面变型拖拉机高压严管态势,对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脱检脱保、拼装改装、无证驾驶、超载、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顶格查处。四是落实报废补贴政策,力争在2021年底前全面淘汰变型拖拉机。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

3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开展新一轮“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暨“减量控大”三年整治行动,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紧盯“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拖拉机、电动(机动)二、三轮车等重点车辆,组织开展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针对性集中整治行动,继续实施“两客一危”、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动态隐患清零,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推进《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2020年底力争实现全省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率达到90%以上。

32.严防外省籍车辆输入性事故。一是强化外省籍重点车辆管控,通过公路卡口系统等加大对外省籍“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二是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警务站建设,加强对入省方向的“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和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

33.强化隧道等重点路段通行秩序管控。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路段,设置监控卡口、测速(区间测速)、实线变道抓拍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降低发生交通事故风险。

34.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一是深化“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道路运输综合监管平台等系统应用,促进线上监测监管和线下执法检查形成闭环,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2020年底前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达到100%。二是引导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整合业务、技术、保险等资源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监测服务,鼓励中小运输企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三是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五是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

35.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是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动态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二是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

(七)深化实施道路安全防护提升工程。

36.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拉高标杆,深化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一是2021年底前实现国省道2.5米、农村公路4米以上落差路段安防设施全覆盖,推进新列管国省道公路的安防设施提升。对农村道路临水路段安防设施进行查漏补缺。二是持续推进高速公路护栏提升改造,对超过使用年限的高速公路护栏根据评估结果逐年改造更换,对执行老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改造提升。三是加快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整治,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四是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国省道边坡分类管控长效机制,分步开展普通国道、省道边坡分类评价、管控和“一坡一档一卡”建档工作,国省道边坡灾害当年处治率达到100%。

37.强化长大桥隧运行管理。一是按照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在2020年9月底前对隧道隐患治理情况实施 “回头看”,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二是加快桥隧维修改造,国省道桥梁、隧道技术状况全部达到1、2类标准,实现国省道500米以上隧道的运行监控系统全覆盖;及时整治消除农村公路4、5类桥梁、隧道,三年完成800座农村公路桥梁整治。

38.强化道路平交口和穿镇穿村路段治理。一是对现有普通国省道公路平交口和路侧开口进行调查摸底,在2022年前完成治理提升,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平交口和路侧开口予以封闭;其中对3年内发生过亡人交通事故的路侧开口和平交口,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提升。二是全面排查2019年发生过亡人交通事故的道路穿镇穿村路段,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估,力争在1年内完成整治提升。

39.加强城市隧道桥梁隐患治理。一是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桥梁护栏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二是2021年底前完成对城市道路塌陷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道路脱空检测计划,在2022年底前完成风险较大区域城市道路脱空检测。三是建立全省市政养护行业绩效评价标准,完成第一轮市政施设(道桥隧)养护绩效评价。四是完成设区市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对特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隧、状况差的中小桥集群和城市隧道进行监测。

40.强化道路应急保障。一是加快推进“1+5+11+N”国、省、市、县四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加大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力度,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公路自然灾害应急抢险作业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二是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监测能力建设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三是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公路)应急指挥体系,强化重点设施监测监控以及无人机、车载终端、单兵装备等移动设备的配备和应用,实现应急信息共享,提升应急指挥数字化水平。

41.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一是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二是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农村道路接入国省道的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对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要求的农村道路接入国省道的平交路口在2022年底前全部设置交通信号灯。三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电子警察”、测速、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对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测速、辅道和机非隔离设施。四是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强化依法管理。

(二)完善工作规程。修订完善《浙江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断排查治理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意见》,强化部门协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探索实施严重交通违法与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挂钩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四、评价办法

(一)做好定期总结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分年度总结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各地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12月5日前报送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结全省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及时开展“回头看”作出评估,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方法,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联合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工程、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装备、应急保障基地、装备和指挥平台、农村道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8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城市轨道和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城市轨道和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杜绝重特大运输航空责任事故,防止重大航空地面事故和特大航空维修事故,有效遏制航空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发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和综合治理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得到强化;港口危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客船、客滚船等“四类重点船舶”得到有效监管;邮政快递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各领域实现“一个确保、三个持续下降”的目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下降20%),为“重要窗口”和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提供持续向好安全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2022年底前,重点企业提取覆盖面、足额提取率均达到10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综合治理措施,不断净化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四项工作机制,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确保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5.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梳理安全生产24项重大风险点,建立安全风险“一图、一册、一表”,推进风险可视化、图斑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落实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严格重大安全风险报备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监测管控“一企一策”“一项一案”。推动企业全面分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清单,滚动开展排查治理,持续推动隐患清零。

6.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分析查找各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7. 深化民航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指导辖区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治理(行政)检查。一是按照民航局关于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工作等部署,开展重点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危化品运输等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要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运输航空公司飞行人员在执照有效期内相关科目培训合格率100%;机场管理机构确保省内运输机场运行期间跑道及相关设施设备符合民航规章要求,确保所辖军民合用机场定期开展军民航协调会,并每年开展一次“军民航防相撞宣传月”活动。辖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严格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及程序运行,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规章要求培训合格后上岗。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信用管理制度,对货物托运人及代理人进行信用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成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二是开展机场净空保护专项整治。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进行巡视检查,联系当地政府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事件,地方政府协调完成超高障碍物拆降工作。地方政府做好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整治工作,及时查处黑飞无人机事件。三是开展鸟击防范专项整治。机场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鸟情生态环境调研,协调当地政府治理机场周边易吸引鸟类的环境,减少家鸽放养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8.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整治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轻体飘浮物和倾倒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侵入铁路限界。二是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部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四是整治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点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治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隐患。

9.深化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一是整治不良防护设施。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装,或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整治公跨铁路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援装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整治机动车违法驾驶。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不准等。三是整治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四是整治船舶碰撞桥梁隐患。跨越航道铁路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

10. 深化邮政快递安全综合治理。一是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事权,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市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全覆盖。二是完善寄递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深度融入属地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建立并推进邮政管理人员和公安、国家安全干警等联署办公机制。三是压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平安建设考评“指挥棒”作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规范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普查整治行动。2021年前完成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普查全覆盖。2022年前建立完善全面覆盖、反馈闭环、结果运用等贯穿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机制,重点加强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网点消防安全、车辆安全、作业安全等隐患排查治理。

11. 深化水上涉客(渡)运输安全治理。一是开展水上客(渡)运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准入监管审批,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准入条件,加强对客运企业监督检查,严格水上涉客(渡)运输企业及船舶超经营范围经营,严格客船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推动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在客渡运安全管理领域的应用,提高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实效和智慧化水平;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和渡口经营单位加强对船舶船员管理,严格执行船舶避碰规则和航行规则,特别是加强夜间航行的瞭望,严格执行客(渡)运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加强对客(渡)运船舶、渡口渡埠现场监管,督促水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消防装备器材的配备、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在客渡运繁忙水域,推动设立客渡运斑马线或警戒线,推动建设应急救援点,提升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保障通航安全。二是加快通航水域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航道养护,确保通航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快推进高等级航道建设。到2022年底,一类维护航道里程达1600公里,二类维护航道里程达1800公里,建成千吨级航道里程109.5km,新增高等级航道里程196.9km。三是推进美丽渡口创建活动。健全渡运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及渡船的安全责任制,开展渡口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积极推动各地方政府加快渡运公交化运营,将渡运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畴;加强渡口渡埠设施建设,完善渡口标志标牌的设置,改善渡船安全技术状况,提升渡运公共服务能力。

12.深化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治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货主高质量选船机制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日常监管和审核,强化体系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严格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厉查处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不适航船舶承载危险货物的查处力度,保持打击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13. 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专项整治。一是加强事故追责。严肃查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情况,完善事故查处机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交通建设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二是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全省413个交通建设工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整治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落实不到位、危大工程监控监测措施不到位、设备设施安全验收不到位等严重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问题一律从严从重从快顶格处理,确保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各类安全生产行为和条件核查率达到100%。三是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抓好在建桥梁、隧道、高边坡、船闸等工程中的高处作业、船舶作业、跨线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进行挂牌督办、动态跟踪和整改落实,确保交通建设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清零,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14. 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治理。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2020年6月底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情况分类予以整治,开展除险加固工作。

15.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一是严格枢纽内安检管理。遵照《综合客运枢纽服务规范》《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规定,综合客运枢纽应统筹设置应急通道,且方式间相互连接畅通;落实安检制度,确保安检质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备旅客、行包的安检设施和人员。二是设置枢纽内重点区域应急隔离区。应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构或工作制,制定枢纽总体应急预案;在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应设置防恐防爆、视频监控、安全消防等设备,以及信息板、导向标志和广播通信设备等。

16.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一是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类风险管控,确保隐患整改率100%;二是2021年,开展大客流站点的综合治理,做好密集人流疏导,增开列车班次,防范突发公共事件。三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施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四是将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四)强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7.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整治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整治违规承运危险货物。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三是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重点整治铁路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

18. 深化寄递渠道涉枪爆毒危非物品专项整治。一是升级收视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开展人脸识别进行身份认证的实名收寄试点;采用拍照、监控录像留存验视过程的收寄验视试点;根据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推广智能安检设备,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二是突出重点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涉毒重点地区进浙邮件快件落地抽检机制。三是狠抓源头管理。完善部门间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联合侦办机制,公安、国安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寄件人的打击处理力度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邮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惩治寄递企业违规收寄涉枪爆毒危非等禁寄物品行为,推进全链条监管。四是加快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推进全省邮政快递业智能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结合国家邮政局“绿盾”工程,建成智能视频监管系统、智能安检监管系统、寄递车辆管理系统。五是深化寄递安全知识普及。加强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寄递渠道防范枪爆毒危非物品流入的宣贯,提高社会公众对禁止寄递枪爆毒危非物品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识,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辨识和处置能力。

19.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的八部委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对海砂违法运输、违法开采实施严格管理。加强水利、交通、公安、海警等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三无”采运砂船、装卸作业站点、码头的源头管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

(五)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20.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容量总量控制。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1.强化水路运输企业管理。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强化水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根据浙江水路旅客运输实际,建立和实施省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强制淘汰超龄运输船舶,推进内河运输船舶大型化,实现超龄运输船舶淘汰率100%;内河货运船舶平均吨位突破510吨。

22.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顶层设计与依法经营,无合法经营许可的,要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无证经营”的100%落实整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落实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评估,实现重大危险源100%受控。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依法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考核或取得从业资格,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100%达标,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全面深化港口危货企业第三方安全抽检工作,开展安全顾问咨询服务实现省市县三级港口危货企业第三方抽检和安全咨询服务全覆盖。

2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健全水上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有效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开展双随机抽查,探索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承诺整改制。推进水上非现场执法,逐步提高水上非现场执法比例。积极推动长三角各省(市)间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在省管内河水域推广应用综合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现场掌上执法率达到90%。

(六)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24.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战略性政策储备的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强化培训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25.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一是督促航空产品制造商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根据民航局要求建立航空器消防救援真火实训基地。二是督促邮政企业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三是建立涵盖浙江沿海和内河水网的省级水上搜救机构,统一领导全省沿海、内河水上搜救工作。建立浙江省海(水)上搜救联系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搜救应急奖励、补偿办法、完善水上搜救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四是建设水上交通综合监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航海保障装备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五是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要求,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合,加强港政、海事、海关等部门问相互配合、相互通报,严厉打击匿报、谎报或夹带危险货物。综合运用第三方检查、“互联网+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六是推动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

26.提升交通运输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内河重点航区应急反应基地建设,完善水上应急救援装备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重点添置太湖、千岛湖、千峡湖等重点水域的应急设施设备;在金华、丽水和衢州等非水网地区加强巡逻船、搜救船、拖船和打捞船等应急设备的配备;加快瓯江中上游、钱塘江中上游应急锚地建设;加强与有关民间救援组织建立合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27.加强民航三基建设。一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意识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二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

28.大力提升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未安装或未使用的,一律停产整改。加强危险货物储罐的定期检测。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港口客运企业按规定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包括车辆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等,加强安检查危工作。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港口客运、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用电等特种作业的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实施港口危险货物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机制。

29.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重点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培训,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

30.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将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编入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使船员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少年海事学校”建设,每年开展100次以上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新媒体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

三、配套政策

(一)编制发展规划。结合《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子规划,在全面总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十三五”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车站运营管理规范》等,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水平。研究制定《浙江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属地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铁路沿线整治范围及整治实施意见,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长效机制。

(三)完善应急预案。在原有省级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提升行业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四、评价办法

(一)做好定期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时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城市轨道和交通工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巩固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成立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将专项行动纳入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督查检查的统一部署,适时对下级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安委会根据专项整治进展,适时以督导、督查、暗访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顽疾”,曝光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切实营造安全氛围。

 

附件9

 

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化海上“一打三整治”,聚焦渔业船舶安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渔业船舶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工作机制、政策制度、装备技术和源头防控体系,有效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技能、渔船本质安全和监管能力,巩固和扩大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成果,实现渔业船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显提升。

2020年底前,商渔船碰撞、渔船“脱管”、“证业不符”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渔船检查建档落实率100%、高危渔船隐患整改落实率100%、渔船纳入基层组织管理落实率100%,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2021年底前,健全渔业安全正向激励、反向惩戒等政策机制,全面压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实施渔船精密智控能力建设工程,实现海上渔船动态监管全覆盖,渔船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升。2022年底前,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管理基础,实现渔船分类闭环监管,构建起完备的全过程全链条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9年下降30%以上。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渔船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严把船舶入渔关。严格渔船建造、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加强渔船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2020年底前构建审批、检验和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渔船检验管理,严把图纸审查、建造检验、营运检验关,做到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严防渔船“脱检”,发现安全缺陷及隐患的,一律不得签发检验证书。严厉打击“证业不符”等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苗头。

2.规范渔船交易关。2020年底前完成渔船交易数据库建设,推行《浙江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强化交易环节管控,防止新增涉渔“三无”船舶和“三证不齐” 渔船。开展渔船交易实船鉴证试点,2021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2022年全面推行交易实船鉴证制度,严防老旧渔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渔船进入海洋捕捞业。

3.严把船员准入关。加快推进船员培训考试改革,优化培训教材,突出安全意识、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严把考试发证关,2021年底前修订《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展渔业劳动力中介服务市场调查研究,积极推行渔业劳动力中介服务市场化,加强渔业船员流转信息化建设和规范管理,2021年底前试点渔业船员劳务流转联网可追溯。

(二)强化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4.强化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海上安全铁拳整治行动“回头看”,充分利用海洋伏季休渔“窗口期”,全面排查渔业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2020年9月16日全面开捕前,实现渔船检查建档落实率100%、高危渔船隐患整改落实率100%。

5.强化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完善渔业、海事部门定期会商机制,研究优化浙江海域航线航路。建立“商渔安全协作对话平台”,组织开展外轮船长与渔民交叉登轮、商渔船碰撞防范警示教育活动,提升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强化“黑色四小时”值守预警和避让操作。海事部门加大航警信息推送,提醒过往商船加强值班了望、注意避让渔船,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升级渔船通导设备,畅通商渔船联络,提升避让双方“互见”能力和效率;打通海事和渔业部门间的船舶定位、岸基雷达等数据的信息壁垒。2020年底前构建资源共享、协同监管机制;2022年9月前完成浙江近岸船舶推荐航路的修订和完善。

6.强化脱管渔船整治。严格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全面落实渔船监管责任。船籍港所在地要加强辖区渔船的日常监管,重点做好编组生产、动态点验、船籍港休渔、年度审证和检验等制度;渔船靠泊港所在地要加大进出港渔船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行为;2020年底,构建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协同监管机制;2021年底前坚决消除“异地挂靠”、长期在非船籍港地靠泊等渔船的监管盲区,严防渔船失管漏管。

7.强化证业不符渔船整治。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2020年底挂牌销号重点地区“证业不符”从事蟹笼、帆张网作业等高危渔船的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一律禁止出海生产,对检查发现的一律停航整改。

8.强化渔业船员专项整治。严格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渔船进出港报告抽查检查,全面治理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等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对涉氨冷藏、蟹笼、帆张网等10人以上高危渔船船员缺配及“人证不符”整治。2021年底前健全渔业船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船员信息共享。

9.强化渔业无线电管理整治。全面核查渔船AIS设备、应急示位标、九位码、北斗终端ID号,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不按规范使用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研究推广应用“插卡式AIS”设备,加强和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2020年底前实现大中型渔船“一船一码一设备”(一艘船上只使用一个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AIS码和北斗ID号),。

(三)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10.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艘大中型渔船指定一名船员作为安全员,并纳入进出渔港报告事项。构建行政处罚、停航教育、补考补训、扣减补贴、分责理赔、信用记录等综合惩戒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倒逼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2020年底前调整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理赔政策,实现保险权益与船东船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挂钩;2021年9月制定出台《浙江省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调整渔业生产性油价补贴政策。

11.深化渔港港长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要求,深入开展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整合渔政、港监、船检、海防、渔业互保等涉渔涉港部门和沿海乡镇渔业管理力量驻港管理,推动渔船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构建以港长为统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为基础,驻港监管力量为支撑,进出港报告、定点上岸、船员违章记分为抓手的“港长制”,逐步实现依港管人管船管安全。2020年底,出台全省“港长制”建设指导意见。

12.实施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政策扶持,完善目标考核、奖补激励制度,整合、优化、提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配足配强专职管理人员。2020年9月前出台《浙江省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年底前完成全省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整合优化,实现渔船纳入基层组织管理覆盖率100%。规范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助渔船管理、证书办理、船员培训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压实渔船安全协管责任,推动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等制度落细落地。

(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3.实施渔船精密智控能力建设工程。升级改造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海上AIS移动基站,2020年底前实现渔船编组脱单报警、渔船动态点验自动化等功能。构建船员管控“红、黄、绿”三色码和浙江海域及浙江籍渔船动态管控图,生成渔船安全指数,推行渔船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2021年底前实现“以码管人、以图管船、以指数管安全”,2022年底前建成集渔船检验、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渔业保险、油补发放等渔船管理大数据中心。开展智慧渔港建设,推进“宽带入海”,构建人船港一体智慧监管平台。

14.提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健全省市县三级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完善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台风防御等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优化海上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升避风锚地、气象预报、禁航通告等安全公共服务。统筹部署安排全省水上搜救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海上搜救中心架构,健全浙江省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渔船应急救援,构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五)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15.明确监管职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纵深推进“一打三整治”工作要求,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设置渔业船舶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市级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2021年底前完成),健全定期会商、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研究、部署和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重点工作。2021年底前,厘清和明确渔业、海事、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清单,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2022年底前建立起完备的全过程全链条式安全监管体系。

16.强化监管力量。加强基层渔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基层渔业安全执法人员力量,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按照“政治建队、练兵强队、科技兴队、从严治队”要求,开展“渔政铁军”建设活动。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履职培训制度,强化培训教育,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执法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

17.加强监管执法。深化“一打三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开展全域覆盖、海陆联动、部门协同、打击精准的渔船安全执法大行动。加大对帆张网、蟹笼、氨制冷等高危渔船的检查频次和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渔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规规章。从法律法规层面从严强化渔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推动国家加快《渔业法》修订,并根据《渔业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

(二)出台政策意见。修订《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浙江省渔业船舶买卖交易指导规范》《浙江省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助力渔船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意见,综合施策压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三)制定发展规划。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及产业发展实际,研究编制《浙江省清洁渔船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及《浙江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十四五”规划,推进一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保障能力。  

四、评价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跟踪专项整治进度,适时通过督导、督查、暗访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一抓到底。专项整治工作要纳入平安浙江建设、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渔船安全生产等考核内容,并与涉渔项目、资金安排及“平安渔业示范县”培育创建等相挂钩。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统筹领导,牵头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按照三年行动总体安排,进一步细化量化整治任务及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收集、分析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配合部门要靠前站位、主动担当,配合牵头部门推进专项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财政资金、技术服务等帮扶政策,引导涉渔企业和个人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健全完善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资金倾斜等守信激励和渔船违章扣分、渔业保险减赔拒赔等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综合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综合管控效能。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做细做实渔民群众工作,确保行动平稳有序推进。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主动联系媒体,总结推广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曝光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个人,营造良好的安全宣传氛围。

 

 

 

 

 

 

 

 

 

 

 

附件10

 

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努力使城市建设安全成为展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管理。到2021年底,全省城市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绝对数全国排名从“8、8”降至“10、10”。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绝对数全国排名降至“12、12”。全省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1.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将安全韧性列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安全风险地图构建。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3.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防灾避灾场所技术标准编制。建立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做好国家城市安全平台对接。
    4.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摸底调查,2022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等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5.依法查处违规新改扩建等行为。依法查处无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违规建设行为。

6.大力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活动。违法依法查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建筑、违法改扩建建筑等活动。
    (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7.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落实安全生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责任。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范和制止建设单位以利益为手段,指使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等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落地,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加强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特别是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管理。
    8. 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隐患就是事故”管控机制,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100%排查防控,严格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安全交底、按方案施工、验收环节管理,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等环节排查管控。2021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加强地下空间和地下管廊项目、城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工程,以及地质条件较差、毗邻山坡、河道、既有建构筑物和高边坡堆土的重点工程项目风险排查防控。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厂区、城郊结合部等管理薄弱和违法违规施工多发区域,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地区,尤其是起重机械坍塌、支模架坍塌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地区风险排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轮全面摸排,对安全隐患实行记账、销账制度管理,市县主管部门每月1次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9.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全数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盾构机进出洞安全、盾构施工过程中管涌流沙安全问题并100%建档整治,持续开展施工过程对周边毗邻建筑和地下管线防护安全、移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等专项治理。严查轨道交通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过程中实时监测。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隐患排查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省市企对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联席会议等沟通机制。

10. 实施建筑施工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构建涵盖许可、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数据云平台。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2021年要完成70%以上的建设任务,2022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推动、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推广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化防护措施等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
    11.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隐患就是事故”要求,重点加强非亡人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查扣力度,非亡人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金额占比达到65%以上。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安全生产与信用体系挂钩制度,曝光典型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限制其市场行为。

(三)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整治。
    12.加强城镇燃气行业规划及建设。开展城镇燃气行业规划整治,对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开展对侵占燃气用地行为专项整治,通过迁、改建等措施因地制宜治理违规在燃气用地内的违规建设、搭建等行为。开展燃气工程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对存在未批先建、建设过程资料不全、未备案投入使用、备案资料不全等情况的燃气工程,进行重新论证、重新验收、重新备案。对不按要求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要求停工并暂扣施工许可证。2020年底前完成违章在燃气用地搭建、周边建筑间距不足以及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不规范等情况的排查,2021年5月底前完成侵占燃气用地行为及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不规范等的专项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不符合要求的燃气规划排查,2022年底前完成重新编制。

13.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开展危旧燃气管线设施检测与整治提升治理,全面清理燃气设施管线安全防护间距内的违章搭(构)筑物,划定并对公众公布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防护范围。规范燃气管线周界施工问询制度,整顿查处未经审批或不按计划在燃气管道周界实施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施工、建立长效巡查及开挖旁站式监督等机制。对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施工、未按照监护要求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2021年底前完成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间距不足、违章搭建等的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危旧管线存量的排查整治,建立监管管线周界施工问询机制。

14.整顿城镇燃气经营市场。规范燃气市场准入。对无证经营、经营资格证件不符合规章、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照企业或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等行为,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章由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强化瓶装燃气运输管理,大力打击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瓶装燃气行为,坚决杜绝密闭箱式货车运输瓶装燃气行为。强化人员培训,对企业负责人、送气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不按要求参加地方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未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督促企业停业整改并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对跨区域经营、未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排查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跨区域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集中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瓶装燃气市场准入及运输的整治的阶段性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长效执法管控机制。

 15.加强燃气使用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整治,督促城燃企业加强对用户入户安检和对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宣传等。当发现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等行为时,停止供气并下发整改通告单。开展燃气储放违规行为整治,依《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要求对超量存放气瓶、未按要求设置瓶组间、在地下室、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等行为进行查处,扣押钢瓶,对个人或企业进行处罚。全面开展餐饮企业用气安全整治,加大对未与城燃企业签订供气协议、皮管破损、在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其他燃料等行为的整顿查处。2021年底前完成餐饮场所为重点的燃气用户用气安全集中整治,2022年底前建立权责明晰、部门齐抓共管的燃气用气环节安全监管机制。

(四)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整治。
    16.完成全省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根据《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技术导则》对全省城市桥梁护栏的隐患进行摸排,存在Ⅱ类及以上隐患的城市桥梁升级100%完成改造工作。
    17.开展城市道路塌陷的隐患排查。完成道路塌陷隐患排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情况制定道路脱空检测计划,2021年底完成本地区城市道路脱空检测的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风险较大区域城市道路地面脱空检测。

18.建立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评价和养护行业管理机制。对全省各地市政设施(道桥隧)养护管理进行评价,争取后续周期性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全省市政设施养护行业管理机制。2021年底制定养护管理评价标准,2022年对全省桥隧养护管理进行评价。
    19.基本完成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各设区市基本完成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对特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运行状况差的中小桥集群以及城市隧道进行监测。2022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测系统试运行,202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20.进一步完善桥梁隧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原则建立城市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并根据检查、检测、加固维修资料动态更新档案,做到内容完整、规范有序、更新及时。2021年底完成桥隧档案缺失排查,2022年底前建设完善桥隧技术档案。
    (五)开展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易涝点安全整治。
    21.加强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内涝隐患排查与整治。督促各地对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促进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设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确保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组织各地对城区内涝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建档立卡,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同时,全面开展易涝点整治,2020年完成4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1年完成7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2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22.加强城市供排水及内涝防治设施建设与运维。加大城市供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新建、改造力度,合理优化管网布局,逐步淘汰老旧管材,完成供排水管网有机更新;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应分尽分、应改尽改”;在城市新区建设中优先配套建设供排水设施,并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全面提升城市整体供排水能力。加大对供排水管网、泵站、涵闸以及供排水井盖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加强对各类供排水机械、电器设备养护的抽查巡检。督促设施运维单位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制度,积极采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检测,提高运维养护效率。
    23.增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联动能力。督促各地在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强暴雨前及时泄洪,通过预排预泄等方式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充实排水防涝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抢险水平。
    24.建立完善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各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所有供排水管线及相关设施入图,并实现动态更新、维护、监管。
    2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加强供排水设施维护作业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将安全意识普及到岗到人。杜绝设施维护作业中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六)深化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
    26.推进城镇房屋网格化巡查和隐患治理。2021年底,完成各类酒店、商铺、教学楼、文化馆、体育馆、养老院、交通场站、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城镇公共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逐一建档造册、逐一将排查结果纳入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督促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开展城镇危房网格化巡查工作,实现城镇危房系统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网格巡查常态化联动应用。

27.加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2020年起,各地按照省建设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以下简称七部门通知)要求,切实完善农村危房及时发现和治理改造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治理改造危房。对疑似危房,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原则上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立即腾空后再鉴定。鉴定确认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措施。鉴定确认的所有D级、C级危房,原则上自鉴定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其中,2020年5月,组织开展全省4类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安全状况调查核实全面集中排查,各地按照当地扶贫和民政部门所有4类农村困难家庭清单,对每一户困难家庭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安全状况,逐一重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查核实排查。按规定要求排查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按照七部门通知规定要求加快实施改造。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发现和治理改造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8.加强农村危房源头治理。加强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和农村宅基地综合整治力度,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宅基地、并拆除其上无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房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并拆除其上无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房屋。努力通过整治,大量减少农村老旧房屋存量,消除安全隐患。

(七)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风险监测。
    29.完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所有设区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所有县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完成省级平台的提升改造建设,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业务协同。指导督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县级平台纳入当地“城市大脑”应用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建立1-2个示范标杆,增强各级政府对城市管理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0.加强建筑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各地对辖区内现存的建筑渣土受纳场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区域内建筑渣土堆体的分布,形成清单,并对排查出来的建筑渣土堆体开展堆体稳定性和滑坡风险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渣土堆体,严格执行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立即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和完善建筑渣土堆放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力度,实行常态化、规范化和闭环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同时,督促建筑渣土受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加强日常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对非法设置建筑渣土受纳场以及偷倒乱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多部门联合执法。
    三、配套政策

(一)修订发展规划。对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专项燃气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二)完善标准规范。编制《防灾避灾场所技术标准》,制定出台《建筑施工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智慧工地评价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三)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省市企对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联席会议等沟通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保障。2020年底前完成编制《浙江省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导则》并印发,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维、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浙江省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工作指导意见》。

四、 评价办法

(一)做好定期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时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细化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整治抓出实效。
    (三)强化督导服务。各地定期调查、认真评估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强化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行为,及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问责等措施。要深化“三服务”,主动去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专家组团式服务、网格化攻坚和集中培训等帮扶活动,帮助解决安全难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重大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与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等部门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实行“两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新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11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园区、化工园区、港口码头等省级以上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和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省级以上功能区。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底,推进工业企业5000项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完成投资1500亿元;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争取全年实现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1.8万台,在役工业机器人10万台。到2022年底,产业集聚区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覆盖率达100%;高新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比例达100%;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港口危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仓储物流园区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和数字化安全监管覆盖率100%;力争到2022年底推动出台《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二)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和村级工业集聚点。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2年底,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200个,入驻企业6万家以上;小微企业园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100%;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100%;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建立健全乡镇工业园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乡镇工业园规范管理和转型提升,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到2022年底,乡镇工业园全部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2022年底,全面落实村级工业集聚点的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集聚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集聚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监督检查率100%;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向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等规范的平台集聚。

二、工作举措

(一)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功能区专项整治。

1.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园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理顺产业集聚区与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关系,进一步明确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责权、事权。推进开发区立法工作,规范开发区安全管理职责,力争到2022年底推动出台《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园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面整体谋划考虑,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园区规划、设施建设、产业配套、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等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全部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到2022年底,推动50家开发区创建成为美丽园区示范园区,推动设立22家国际产业合作园;建成国家高新区11家以上,力争工业大县省高新区全覆盖。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按照《浙江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落实。

2.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全省重大平台整合提升,做好各类园区的统筹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到2021年底,省、市和危化品重点县编制完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及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市、县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到2022年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省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到2022年底,推动3家省级经济开发区整合设立。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依法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十百千万”智能化改造行动,着力提升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每年制定年度技术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底,合力推进5000项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完成投资1500亿元;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争取全年实现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1.8万台,在役工业机器人10万台。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园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

(4)完善园区公共设施。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位于台风、易涝地区的园区要加强针对性公共设施建设。

3.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树立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方面的泄漏爆炸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性的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4)加强承包商管理。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

4.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制定提升整治“一园一策”,重点落实安全管理、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和社会化服务等一体化管理内容,到2021年底消除高风险化工园区,到2022年底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摸底排查和清单梳理,形成“一园一档”,分类制定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和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

(2)着力深化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目标。持续加强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纳入年度重点执法对象,聚焦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高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备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措施,严格装卸作业操作流程,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确保运输安全。开展常态化的仓储物流园区摸底工作,动态更新仓储物流园区名单。到2022年底,仓储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仓储物流园区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和数字化安全监管覆盖率100%。

(4)强化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突出加强对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行。到2022年底,港口危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

5.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到2022年底,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高新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比例达100%。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园区及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

(二)着力提升小微企业园、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的安全生产水平。

6. 小微企业园。

(1)完善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鼓励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模式为辅,建设小微企业园。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有关机制;建立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管园区、园区管企业、企业管员工”和“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为主要内容的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体系。到2022年底,小微企业园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覆盖率达到100%;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

(2)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园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全覆盖。严格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安全条件,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燃油燃气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餐饮后勤服务配套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等的安全条件,提高园区整体的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园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小微企业园业主、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严格小微企业入园把关。科学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条件,明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按照产业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低水平、重污染、高风险项目严禁入园。到2022年底,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200个,入驻企业6万家以上。

(4)加强入园小微企业排查整治。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规划、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定期对园区内小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企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关停淘汰出园;每年对园区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7. 乡镇工业园。

(1) 开展乡镇工业园摸排。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乡镇工业园摸底,分类建立乡镇工业园清单。对基本具备规划、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合法条件的,加强指导,推动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县以上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乡镇工业园,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

(2)完善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有关机制;建立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将乡镇工业园的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乡镇工业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能力。

(3)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严格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安全条件,提高园区整体的本质安全水平。有关职能部门督促乡镇工业园管理主体和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企业入园把关。明确企业入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禁入园。

(5)加强入园企业排查整治。重点针对乡镇工业园存在的建设起点较低、布局不合理、园区建设不规范、建(构)筑物和装置风险辨识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相互影响、危化品使用和储存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整治违法建筑,开展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园区安全生产。

8. 村级工业集聚点。

(1) 落实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对属地履行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组织巡查;将村级工业集聚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

(2)开展村级工业集聚点及企业摸排整治。到2020年底,完成在全省各行政村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摸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企业清单和安全隐患整改清单,并完成整改。2021年5月底前,在企业排摸和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村级工业集聚点界定和规范提升标准,由属地政府认定村级工业集聚点清单。对村级工业集聚点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等联合执法,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村级工业集聚点和企业,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到2022年底,全面落实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集聚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推动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入园发展。大力推动符合入园条件的集聚点企业,分类向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等功能区(园区)转型集聚、改造升级,实现规范、安全发展。创新融资服务,把支持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入园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

三、配套政策

(一)清晰监管职责。推进开发区立法工作,出台《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规范开发区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发展规划。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省级以上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严把园区项目准入关,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安全发展。

(三)构建长效机制。坚持淘汰撤销一批、转型提升一批、整合优化一批、创建打造一批,力争到2021年底前完成全省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确保全省总量控制在150个以内;建立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建立部门、单位联动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提升整治“一园一策”,消除较高风险以上园区。

四、评价办法

(一)做好定期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时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将园区布局和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上下协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安全监管或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各地推进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结合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各地要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2

 

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健全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煤改气、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0年底,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96%;到2021年底,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98%,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率100%;到2022年底,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煤改气”及渣土、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处理、涉爆粉尘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监管措施落实率100%

二、 工作举措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1.各地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关注不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的行为,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安全。

2.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监管,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计划、台账登记、转移联单、自行监测、应急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治理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应不超过一年。指导各地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准底数,组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223.4.65.2:8080/SHWMM/index),实时填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数据,实现危险废物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更新。

3.2020年危险废物排查中,发现企业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由相关单位委托设区市以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系列标准进行鉴别,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对其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

4.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确保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5.在依法严肃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主体违法记录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约束,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6.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推行产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台账、转移联单的电子化。加快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与电子运单、GPS轨迹图的实时比对,努力用信息化手段遏制非法运输、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及其他重点产废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监管。

7.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8.建立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企业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

9.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10.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各市、县制定实施本地“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启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危险废物不出市”的原则要求,加快推进《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及相关增补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2019年基本实现各市域范围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平衡的基础上,2020年,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30万吨/年,到2022年,全省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60万吨/年,基本形成能力充沛、竞争充分、就近便捷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体系。

11.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固体废物治理关键共性技术公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四)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排查及风险评估论证。

12.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共享。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特别是轻工、纺织行业污水罐(池)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评估及治理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到2021年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

13.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许可企业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将重点环保设施项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把重点环保设施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范畴,依法对环保设施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及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提出具体要求。

(五)开展煤改气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4.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到2020年底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5.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到2022年底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完成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16.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到2020年底建立粉尘爆炸事故案例库。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2021年底全面完成10个以上工位铝镁粉尘企业使用“一体机”等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到2022年底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

17.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到2020年底建立涉爆粉尘企业和安全现状清单。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到2021年底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

18.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到2021年6月,建立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企业清单,到2022年底完成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三、配套政策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申报登记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技术要求。

(二)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

(三)编制实施规划。督促各市、县制定实施本地“无废城市”建设方案,抓紧启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及相关增补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开展浙江省“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四、评价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一)明查暗访。各地、各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突出检查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一抓到底。

(二)验收销号。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对表销号;对进度滞后的,挂牌督办。

(三)巡查考核。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省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巡查考核,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大督导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细化优化整治任务,明确承担整治任务的工作部门,从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相对集中办公;要每季度听取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督导协调,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推进。

(二)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能源)、经信、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铁路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牵头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举措及时间节点,及时收集、分析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配合部门要靠前站位、主动担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推进专项整治。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应用一批长效举措和工作机制。要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3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努力成为展现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不断健全,企业风险自辨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治能力明显提高;“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万台事故率指标控制在0.28以内;到2021年,万台事故率指标控制在0.25以内;到2022年,万台事故率指标控制在0.23以内;万台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整治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负面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体系。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贯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责任,2020年底前,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比例达到100%。推行“四单一网”(责任清单、设备清单、隐患清单、隐患核销清单、网格化管理)工作法,加大基层特种设备安全巡查检查力度。

2.落实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加强齐抓共管,共同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2020年底前,市、县级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或专委会等的比例达100%。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制,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众聚集场所全覆盖。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风险预警系统)提示为高风险,2年内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和被依法处罚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将非公众聚集场所且预警系统提示为低风险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纳入“白名单”,降低“双随机”监督检查频次;2020年底前,建立两个名单动态调整和发布机制。

    (二)加强四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等要素,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总体要求,检查企业建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依法申报定期检验以及开展自行检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加强锅炉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重点检查流量计、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和仪表的定期检修维护与校验。深化电站(含热电)锅炉及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电站(含热电)锅炉非法改造、非法重大修理等问题。加强电站(含热电)锅炉水(蒸汽)的压力、温度等关键运行数据的物联监控。2021年6月底前,基本消除主蒸汽母管超期未检、历史遗留焊接结构流量计风险和锅炉范围内管道材质风险隐患等突出问题,实现物联网关键监控数据与风险预警系统的对接传输。

5.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盛装、运输、充装极度或高度危害、易燃易爆介质以及高温高压等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重点检查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和仪表的定期校验情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实施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情况,重点整治超期未检、事故隐患未消除继续使用等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整治带泵罐车未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登记和在规定地点卸液的问题,自增压的液化天然气罐车未按要求变更设计压力、违反规定向气瓶充装等问题,长管拖车等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检查紧急切断阀的配置、定期检验和安全阀、爆破片的校验、更换情况。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整治安全联锁装置失效、缺失或功能不全等问题,重点检查日常维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作业的情况。气瓶重点检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检验单位按规定更换气瓶阀门、去功能化处理判废气瓶等情况,重点整治充装单位充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问题,以及检验单位缺项、漏项实施检验的问题。2020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涉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建立台账清单。2021年6月底前,实现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全国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100%登记,带泵罐车100%实施定点卸液。

6.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易燃易爆介质以及高温高压等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管道。重点整治未按照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TSG D700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要求开展年度检查以及申报定期检验等问题。2020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涉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建立台帐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压力管道数据库建设;2021年6月底前,实现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管道100%办理使用登记,100%开展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

7.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重大活动期间核心场所的电梯安全保障,重点检查电梯层门、制动器和自动扶梯附加制动器等安全部件,重大活动期间落实应急人员、应急装备物品和应急措施等安全保障情况,重点整治“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推进电梯物联网技术应用,督促电梯物联网平台将电梯监控数据传输至当地应急处置、监察或风险预警系统,重点监控电梯故障停梯、困人等数据。2020年9月底前,全面摸清辖区内“三无电梯”底数,建立台帐,落实“三无电梯”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制度;2020年底前,实现电梯物联网平台监控数据接入;2021年底前,推动建立“三无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基本消除“三无电梯”。

8.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起重机械的起重量或起重力矩限制(超载保护)、起升高度限制、抗风防滑、防碰撞、制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和钢丝绳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情况。大型起重机械重点整治未按照TSG 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问题。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大型起重机械监控系统100%安装,实现大型起重机械监控数据与风险预警系统的对接传输。

9.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管。开展客运索道日常运行和检查记录、站房专用电话、沿线广播、应急救援装备等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未按照《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每日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督促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加装物联网监控装置,主要监控客运索道主驱动装置运行电流、电源电压和索道运行区域的风速、风向等数据。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客运索道脱索保护功能、大风监测及吊篮吊厢门保护功能等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6月底前,实现客运索道物联网监控数据接入。

10.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开展大型游乐设施日常运行和检查记录、安全压杠和安全带等安全保护装置、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等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未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要求进行每日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开展应急演练,安全压杠和安全带缺失或损坏,锁紧装置失效等问题。督促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加装物联网监控装置,主要监控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电流、电源电压、环境风速等数据。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等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6月底前,实现大型游乐设施物联网监控数据接入。

11.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安全带、制动装置安全状况和钥匙专人保管制度实施情况。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重点整治《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小轮距等关键参数不符合TSG N00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场车技术规程》)的问题。叉车重点整治跨区域流动违章作业问题,对于临时进入厂内且未上牌、未登记、未检验、人员未持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督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安装地理位置定位系统。2020年7月底前,全面摸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建立台帐;2020年9月底前,督促使用单位签订限期淘汰和不再新增不符合《场车技术规程》观光车的告知承诺书;2020年底前,实现不符合《场车技术规程》观光车基本淘汰;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地理位置定位系统安装,实现与当地监察系统的对接传输

12.强化节假日期间、复工复产前长期停用、极端天气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在节假日前、重新启用前、极端天气前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全面自查情况,确认消除事故隐患后投入使用的情况。

   (三)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1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联动,加强行刑衔接,重点突出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加大特种设备“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改造修理、非法使用)、“两超”(超期未检、隐患超期未整改)、“一无一违”(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查处: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以及电梯维护保养的。

(2)使用未取得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3)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

(5)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6)对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问题超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妨碍或拒绝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执法的。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8)未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9)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10)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到2022年底,特种设备“三非”“两超”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消除。

(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创新。

14.实施特种设备数字化监管提升工程。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数据标准,建设完善单位、人员、设备“三库”。改造特种设备检验系统,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实现可格式化提取。建立健全常态化数据清理维护机制,提升全省特种设备数据归集质量。优化完善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功能,加强与行政执法平台和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和数据协同,构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码”制度。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提升特种设备企业安全智能管理水平。2020年9月底前,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系统优化改造,并实现与风险预警系统有效对接。2020年底前,实现特种设备高风险高效处置和中风险信息在“双随机”监督抽查中的应用,推广应用基于风险预警平台的“安全码”。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大型起重机械、锅炉、叉车等特种设备物联网监控数据接入风险预警系统。

15.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防控能力提升工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企业风险自我管控作用,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应用省级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实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和安全责任事故举一反三制等特种设备安全防范三项制度。优化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评价系统和重大风险隐患日志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广应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两个系统的功能优化,实际应用两个系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不少于10万家和5000家。2021年底前,两个系统基本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6.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新方式,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工作效能。不断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广应用“保险+服务”“养老综合保险”“电梯物联网”等创新模式,加快推进电梯应急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至少30个县(市、区)开展电梯改革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85%。2021年底前,全省至少60个县(市、区)开展电梯改革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以上。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基本开展电梯改革,安全责任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基础。

17.强化特种设备本质安全。充分利用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优势,制修订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地方标准。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把关,加大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全省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开展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全省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

18.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队伍专业能力。加强新进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人员能力提升,每年培训不少于800人次。开展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传帮带”“检验现场实习”“定期培训”“竞赛比武”等活动,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通过检验比对分析、检验大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和公益保障作用。

19.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秩序,全省每年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紧盯一线作业人员这个“关键点”,按照不同的作业人员种类,以县、站(所)为单元,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分类、分区”的作业人员网格化联络互动机制,把法规、政策、要求等真正传递到企业具体操作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末端乏力”难题。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开展特种设备“七进百县千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宣传力度,通过曝光一批严重安全和典型案件,起到“整治一个、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持续加大法制威慑,进一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2021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格化联络互动体系。

三、配套政策

(一)制修订地方性法规。按照“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动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电梯质量安全顶层设计,推进电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二)完善标准规范。推动修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制定《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类评价规范》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地方标准。

四、评价办法

(一)进度跟踪。各地、各有关牵头部门按照细化量化整治目标及进度要求,每月报送整治进展情况信息,每季度报送工作小结,每年报送工作总结,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级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帐。

(二)明查暗访。省安委办、省级牵头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的难点问题、严重事故隐患盯住不放,跟踪问效,督促彻底解决。

(三)考核巡查。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将整治情况纳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巡查重点内容。省级牵头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规范,将整治情况纳入对下一级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省安委办、省级牵头部门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等措施进行督促检查,严肃问责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等行为。

五、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建立专班制度。各地要从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相对集中办公。工作专班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分析研判,督促解决整治中的难题,协调推进专项整治。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互动协作机制,合力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安全监管机构要及时移送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构做好案件调查时的技术、政策证据支持;执法机构要主动介入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收集违法事实和证据,做到早立案、快查处、办铁案。要充分发挥基层“全科网格”“四个平台”的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精心调配检验力量,做好技术支撑。

(四)强化服务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发展特种设备专业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保险机构等参与特种设备宣传教育、技术咨询、隐患排查治理等社会化服务。要深化“三服务”,主动去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开展专家组团式服务、网格化攻坚和集中培训等帮扶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难题,切实提高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类中小微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识别与治理水平。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