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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事故案例
2021-08-06


加油(加气)站事故案例

平乡县国源加油站6.15”燃爆事故

20156月初,平乡县国源加油站在实验调整加油机时发现加油机(汽油)抽不出油。平乡县国源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联系谢忠全(此次维修作业活动联系人),对该站部分输油管道进行维修作业。2015614日上午8时左右谢忠全安排两人进入该加油站对该站输油管道进行维修作业,当天在该站负责人(杜君)提示下完成了1号“人孔井”底阀更换维修。615740分左右,工人曲智豪在对2号“人孔井”管道进行检查,发现“人孔井”中底阀出现问题,需更换底阀,在更换底阀时,发现底阀取不出来,便更换部分输油管,对井下输油管实施焊接。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因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引发残存油气爆燃,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直接原因。

平乡县国源加油站作业人员在对井下输油管实施焊接时,未对输油管内油气进行置换,未对井中气体置换及检测的情况下,引发油管内残留油气爆燃。

(二)间接原因。

平乡县国源加油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在油罐区内未按规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未办审批手续。

平乡县国源加油站负责人杜君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力,不按要求审批动火作业计划,现场监护人员不落实。

谢忠全对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用无资格、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证)上岗作业。

尼日利亚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

2018911日,尼日利亚中部纳萨拉瓦州首府拉菲亚一个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至少3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汽油泄漏死者绝大多数为事发后的围观者。

中石化六合利华加油站1.11”爆燃事故

2019111825分许,南方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301号,南京金安油罐清洗部工人在中石化六合利华加油站地下3-4米柴油罐(25立方常压空罐)进行施工改造后续清理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从初步调查了解情况看,该起事故至少暴露出南京金安油罐清洗部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检测、防护、监护等安全条件未确认情况下实施作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对作业程序不清楚,监护人员缺乏监护救援知识和能力等。

1·12河北廊坊加油站爆炸事故

20111121645分许,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一中石化加油站发生起火爆炸事故。廊坊市官方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油罐车卸油后,静电火花引发起火爆炸。

事件起因起火原因为油罐车卸油后,静电火花引发。

宁波象山一加油站施工现场塌方 3人被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象山亭溪加油站“8.21”坍塌事故

2018年月21日14:45,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亭溪加油站旁施工工地发生塌方,有3名工人被坍塌多泥石埋没。经抢救,其中1人已不治身亡,另外1人还在抢救,1人已无生命危险。
据了解,事故现场为亭溪加油站输油管改造施工现场,总面积60平方米,土质为中性细沙土,塌方体积为20立方米。当时有三名工人正在底部进行施工作业,突然一侧墙面发生坍塌,三名工人当场被塌方的土堆石块埋压。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爆炸事故

2016613日下午172825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下同),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冯磊和渠彪驾驶一辆晋J72907面包车拖挂载有一台立式垂直放置低温绝热气瓶(经调查充装过液氧,容积为175升)的小车驶入洁源二站,172841秒两人下车后对低温绝热气瓶的相关阀门进行了操作,173050秒该站加气工孟志毅按下2#加液机预冷键,173132秒将加液枪与小车上低温绝热气瓶的固定接口进行接驳,173137秒按下2#加液机加液开始键,173157秒监控摄像头信号中断,小车上的低温绝热气瓶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洁源二站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加气工违规操作,直接将液化天然气充入低温绝热气瓶,气瓶内残留的液氧和液化天然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由于气瓶在运输和充装过程中导致静电累积,达到了点火能的最低阈值,导致瓶内发生闪爆,进而引起氧气和天然气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此反应释放物质所含的化学能,致使瓶内压力瞬间急剧增加,超过低温绝热气瓶的极限承载能力,引起钢瓶瞬间爆炸碎裂。

(二)管理原因略)

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1124”液化气储罐爆炸事故

20071124,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事发前,油气加注站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停业检修。在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内未置换干净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现场电焊火花,引发爆炸。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5279时左右,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527日上午650分左右,徐安贵(徐安贵为沈增光弟媳的亲戚,前期在该加油站做事的工人)和朋友童庆富带上砂轮切割机一起来到加油站做事和回收加油站改建过程中的废铁。7时左右,任广强(三溪桥镇广强汽车修理个体户老板)和陈志新(任广强熟人)一起来到加油站。沈增光将任广强和陈志新带到油罐区,并告知他们拆除管道接口法兰的螺丝,同时交代他们不要抽烟后就往加油站后院走。沈增光走后,任广强就安排陈志新拆除螺丝。大概十分钟左右,陈志新准备下到储罐区去拆除螺丝的时候,发现罐区内徐安贵和童庆富已经在拆除螺丝,陈志新就到第三个油罐的顶部位置拆除螺丝。由于有几个螺丝很难拆动,徐安贵和沈增光、任广强经商量后准备采取边浇水边用切割机切割管道的方法,童庆富口头制止,说罐区内切割很危险,但是三人未采纳他的意见。几分钟后徐安贵手拿切割机下至储罐区,罐区内在作业的陈志新刚听到有呲呲声,储罐区内就瞬间喷出一团火,陈志新烧伤后赶紧从储罐区罐体上跳下,从罐区后门往外撤离,徐安贵在储罐区前门位置被大火严重烧伤,衣裤基本烧烂。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安贵在拆卸油罐管道时,冒险使用切割机违规作业;油罐区内残存的汽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切割火花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负责人在进行螺丝拆卸作业前,没有检验检测管道内是否会残存可燃气体,主观上认为油罐里长时间没有使用而且往罐体内注入了水,就没有残存可燃气体;在拆卸螺丝作业过程中,不听从他人劝阻,同意在罐区内使用切割机进行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在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到存在可燃气体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3.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未认真执行加油站巡检制度,在作业人员进行拆卸螺丝工作中,加油站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和监护,作业人员在罐区内擅自使用切割机进行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 生产安全事故

20179280020分左右,位于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院内,发生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92719时左右,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安××的亲属符××给其外甥范××(一油罐车驾驶员)打电话,要对已废弃的柴油罐中大约1吨的柴油进行抽出,大约21时至22时间,范××驾驶油罐车到达该加油站,由于油罐车所携带的抽油管不够长,范××找来其朋友韩××帮忙并携带抽油工具及抽油管。约9280010分左右,韩××从昌图到达该加油站,在连接抽油管及抽油设备后发现所使用的抽油管在柴油罐中弯曲导致柴油无法抽出,韩××进入柴油罐中进行疏通,油罐车驾驶员范××在油罐上拽油管,韩××进入油罐20秒左右,由于韩××所穿非专业防静电服装产生静电导致油罐内发生油气爆燃,造成韩建伟被喷出至102线国道边上距油罐10余米处,油罐车驾驶员范××被冲击到地面上。

(二)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油罐车驾驶员范××所找来的朋友韩××为非专业抽油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违反操作规程冒然进入油罐内,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2.油罐车驾驶员范××本身为非专业抽油人员,明知其朋友韩××同为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的非专业抽油人员仍将其找来,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加油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所找来的抽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意识。

2.该加油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对作业现场配备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

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CNG加气站 “2•16”压力管道爆炸较大事故

20202161244分许,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万方公司CNG加气站发生一起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附近居民住房及相关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爆炸较大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216日早上约830分交接班时,加气站内3名工作人员开始从槽车卸气进入储气管束。10点左右储气管束压力约为2.9Mpa,系统自动关闭进气。当班人员关闭槽车出气阀、卸车柱阀门、调压阀阀门,停止卸气作业。中午1230分许,当班站长金皝巡检工艺区,此时储气管束压力约为2.8Mpa1244分许,站内外侧储气管束尾段突发物理性爆炸。尾段管束解体,爆炸碎片向四周飞散,未解体的管束段在爆炸的反作用力下撞击站内后方山体岩石,致使管道端部严重变形,相邻的另一储气管束被掀起约3m高并翻转180度,压力管道(储气管束)周围防爆墙被掀翻。加气站附近小卖部一孩子(7岁)被飞散而来的石粒穿入脑内,导致受伤,三角花园农贸批发市场入口处一路人被飞散而来的管束碎块当场砸死,另外有一名人员受伤,周围居民住房及相关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压力管道螺旋焊管钢对头焊焊缝质量存在严重未焊透制造缺陷,长期超压运行,导致焊缝断裂发生爆炸。经现场勘查发现,爆破管段长度大约12m,在位于外侧管束距进气端28m左右的管道底部,收集到爆破小碎片8块,经现场拼接发现,8块小碎片均来自同一条对头焊焊缝。该条对头焊焊缝长度为1m,母材厚度16mm,从焊缝断面上明显发现有中间未焊透缺陷,未焊透长度约为0.75m,深度约为67mm,该焊缝碎片拼接后有21处撕裂。在位于加气站上方约150m的民房顶部,发现一爆炸碎片,该碎片尺寸约为6.6m×3.3m,是爆炸碎片中最大的一块,离该碎片不远处的民房墙角发现另一块爆炸碎片,尺寸约为1.9m×1.0m。经实地勘测,上述两块爆炸碎片与收集到的8块小碎片能够完美的拼接在一起,拼接起来的对头焊焊缝长度为1m,与螺旋钢管卷制时的宽度1m吻合,由此可见,爆炸点位于距进气端约28m左右管束底部。同时,螺旋焊缝多处存在未焊透、未熔合、偏焊、错边等缺陷。另经调查,总经理张宏毅、代质量负责人符越、站长金皝均认为储气管束的设计压力为4.0MPa,针对设计压力从4.0Mpa变更为3.0Mpa的情况一直不知情,仅知道在平时的巡检过程中只要压力表不超过3.0Mpa红线即为压力正常(爆炸时压力约为2.8Mpa),长期使用压力在2.8Mpa左右,高于理论计算压力2.57MPa,且使用单位未按照相关规程委托校验安全阀的整定(起跳)压力,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压力管道螺旋焊管制造和焊接工艺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双面埋弧焊螺旋钢管产品质量证明书显示,螺旋钢管材质为L245NB,制造执行标准为GB/T9711.1-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导致制造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在制造过程中执行上述标准不严。

2.项目设计单位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经调查及资料查阅,该项目工程在材料采购及施工过程中进行了设计变更,储气管束原设计规格为D1219×18,设计压力为4.0Mpa,材质为L360NB,变更后规格为D1220×16,设计压力为3.0Mpa,材质为L245。经委托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度校核,变更后的钢管规格型号材料在比较安全情况下,最高使用压力不超过2.57MPa,并不满足变更后设计压力3.0MPa要求。设计变更仅为一张工程联系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印章鉴定报告,变更设计工程联系函上面的设计单位印章属于伪造),且在没有原编制(设计)、校对和审核人责任签署情况下,设计单位项目代表私自签署经核算、同意变更,工程联系函无审核、审批人员签字,也未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图)、无变更后满足条件的强度计算书。项目代表违反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008430日实施,当时有效)压力管道变更设计规定6.2条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3.安装单位重庆坤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未按合同采购原设计材料。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中的设计图纸评审会议纪要显示,爆炸的储气管束原设计材料规格为D1219×18,材质为L360NB。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大方CNG站项目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第三条:本工程的施工安装需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为依据,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项目工程为双包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配件进入安装施工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及材料表提供的规范及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材料及配件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和用于安装施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勘验,安装单位用于现场安装的储气管束材料规格却为D1220×16,材质为L2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任务

2)材料采购渠道不明,无法保证产品合法性。根据安装单位提供销售合同(传真件)显示,供应方为天津金威比特钢管有限公司,经查询,无这家公司。安装单位在无供应商营业执照且未到销售或制造单位生产现场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传真合同并付款(付款由原法定代表人高礼江以非公对公或私对公账户支付)。销售合同上未注明材料生产单位为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现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相符,无法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有效。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导的设计变更不符合程序。经查阅资料,安装单位将原设计规格为D1219×18、材质为L360NB的管子采购成规格为D1220×16、材质为L245的管子,设计压力由4.0Mpa变更为3.0Mpa,经过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变更设计后的压力管道进行校核,规格为D1220×16、材质为L245的压力管道在比较安全情况下,最高设计压力不超过2.57Mpa,无法满足更改后的设计压力要求。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钢管销售合同于20101119日签订,20101120日付款,20101214日设计单位确定同意变更,201149日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同意变更补充协议,程序上不符合逻辑,属于安装单位主导行为,并非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本意。设计变更违反《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一部分总则第1.0.4款之规定:“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4)未按设计组织施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勘查得知,储气管束原设计为3段,敷设方式为埋地,且安装位置位于加气站前面。在没有设计单位认可修改图纸的情况下,站内实际安装的储气管束为2段,敷设方式为架空,事故压力管道安装在加气站侧面,与原设计图不符,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项目代表施工质量管理不严格。违反《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一部分总则第1.0.4款之规定和第六部分第6.1.5之规定:“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后应当及时回填土

5)监督落实项目建设不力。安装单位负责人对项目代表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按设计组织施工的行为失察失管。

4.大方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1)项目建设监督落实不力。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执行项目设计、安装、验收等相关技术规范不严,针对钢管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安装质量把关、验收及后续土建等工作监督和落实不力。未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单位以设计平面图作为竣工图的行为未以纠正或制止,违反《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11部分11.0.2.2规定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制度建设不健全及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经查阅资料及调查询问,未按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无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按照有关要求任命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对事故设备开展年度自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等规定。

3)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长期超压运行。加气站相关技术人员对管束本身的运行参数不了解,安全意思淡薄,一直认为储气管束的设计压力为4.0MPa,使用压力不超过3.0MPa即可;该储气管束长期使用压力为2.8MPa左右(接近3.0MPa),一直处于超压运行的状态,最终导致爆炸的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4)燃气经营许可证超期继续经营。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于万方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将于20191231日到期的情况,20191230日对万方公司下达了停业通知,但万方公司在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191231日到期后仍然继续经营。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5.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原贵州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监督检验工作中对个别项目监督检验不深入、不细致。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内容应当包括其第2款内容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及其第6款内容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但监督检验项目负责人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监督把关不严,对设计变更未进一步核实。

6.大方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具体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未制定专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无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按照有关要求任命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对事故设备开展年度自检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充装许可证超期行为。

7.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不力,跟踪落实有关事项不到位。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于万方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将于20191231日到期的情况,于20191230日对万方公司下达了停业通知,但对万方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超期继续经营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要求处理,放任违法违规行为;2020122日将草拟的《大方县CNG加气站及城市天然气供气工程特许经营权补充协议》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传给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后,未继续跟踪万方公司的反馈意见,造成万方公司至事故发生时仍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三)事故性质:综合上述原因,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大方县“2·16”特种设备事故属于一起未严格执行制造、设计变更、安装、检验等环节相关标准或规范所造成的责任事故。


2007112475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909号一处正在施工的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包括2名现场施工的工人和2名附近居民。组织施工方是上海申能集团所属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从今年1111日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对这个加油站进行停业检修。

加油站停业检修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在未对与管道相通的2号储气罐进行有效安全隔离的情况下,用压缩空气对管道实施气密性试验,导致储气罐内未经清洗置换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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