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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安全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2022-08-11

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


安全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安全设计、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工作,提升环保设施本质安全水平,遏制因环保设施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带储存经营许可企业的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焚烧等环保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

2.未经正规设计或安全评价的在役环保设施

2.1未经正规设计范围

在役环保设施未经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环保设施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诊断。

2.2未经安全评价范围

在役环保设施未纳入现有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单位不具备相应评价范围资质条件。

2.3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环保设施安全设计诊断主要内容

(1)环保设施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周边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罐(池)、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阻火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3)主要设备包括定型设备的选型、非标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及作业环境(高温、高压等)的要求;

4)是否按规定装设安全仪表或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2.4安全评价要求

企业在役环保设施未经安全评价、或经设计诊断并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选择符合资质范围条件的安全评价单位,针对该环保设施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专项评价报告应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涉及的环保设施

3.1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环保设施必须纳入一体化安全评价范围。

3.2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环保设施必须一体化纳入设计专篇范围,安全设施专篇及附图必须包括环保设施情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环保设施,安全设施专篇及附图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

3.3项目试生产阶段,试生产方案、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应涵盖环保设施。

3.4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现场应与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图纸保持一致。

4. 其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的环保设施

4.1环保设施新、改、扩项目应当依照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备案)。

4.2企业应委托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环保设施,必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4.3企业应委托符合资质范围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专项评价报告应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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