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企业取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企业取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安监管〔2016〕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硫酸钴、氯化钴、对氨基苯磺酸属于新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办理“三同时”审查手续。已建企业无法按照要求办理“三同时”审查手续的,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诊断替代“三同时”审查,经整改并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要求直接办理许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已办理危险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含副产品)或中间产品新列入《目录》的,提供已有相关的资料及文件证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
四、涉及规划和布局问题,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要求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