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舟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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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舟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 品目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 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 故,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促进我市石油和化工产业 安全健康发展,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 了《舟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16 日
舟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为贯彻落实我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工作要 求,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舟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禁止危险化学
品目录、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 (仓储) 、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仓储)、使用许可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 适用本《目录》。危险化学品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不适用本《目录》 。
(二)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 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严格落 实“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各地、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各地、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 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责任、管理、
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 五到位”。
(四)各类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使用设施的布局原则上需 同时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舟 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总 体发展规划》、《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地方 其他项目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并当文件发生更新时,相应条款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五)依法从严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把项目准入关, 在项目招引阶段,应 建立项目评审机制, 对项目进行科学评估; 在项目立项阶段,实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格把好 “两高”项目审核关。
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内, 且应符合区域 产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条件;但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不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低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入化工园区。
除现有装置改建、扩建、采用国家鼓励新技术、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利用需求外,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的新建项目。
(六)基地内涉及硝化、 氯化、 氟化、 重氮化、 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 应严把项目安全审查关,相应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 制,必须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 开展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 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现有危 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 新建 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化工 装置还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进行 SIL 等级评定,并配备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 每 3 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企业要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通过应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先进管理方法,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 3)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仓储)和使用全环节禁止。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 4)所列危险化学品, 在 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仓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一)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 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 及时整
改,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 2 年。
(三) 涉及表中生产装置(工艺)类的项目,限制建设。
(四)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块和定海 工业园区东拓展区块位于本岛,执行更加严格的安全和环境准入要求,要符合舟山本岛化工类项目限制控制要求。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 指以危险化学品为最终产品的生 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不受本《目录》制约。如果在 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本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 使用本《目 录》所列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 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形式进行流通与管理。
(三)国家、省对《目录》中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 细则或具体要求的,如允许特定用途等, 从其规定。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基础上制定本地的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与细则。
(五)《目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 1.舟山市化工园区一览表
2.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3.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4.舟山本岛化工类项目限制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