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初次培训:48学时,每年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二、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考试的通知》
1、高危行业,有效期内要接受再培训,不再考试。
2、不接受再培训,证书视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