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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原安监总局13号
2024-06-0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 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 2014 年 4 月 22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5 月7 日  


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两项国标,是在结合13号公告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的,因此对于该两项国标适用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再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如果某个项目既适用公告13号文件,也适用以上两个国标,则只需按照国标要求计算即可。(来源依据应急部留言 http://192.168.254.30/fire_article/view/article.php?artid=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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